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汇编(5)

2019-03-29 10:09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保管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保管及分发规定,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发入应急储备物资,保证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工作所需。

2、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入库查验制度,做到应急储备物资“八核对”,即:物品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产地、规格、型号、参数、批号(出厂日期),不符则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3、定期对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清点核对,每季度盘点一次,做到物帐相符,资料完整齐全,对过期物品及时清点、上报。

4、定期对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检查,保持库房整洁、通风,物资分类存放有序,保证应急储备物资不发生潮霉变。

5、作好应急储备物资库房安全保卫和防火防盗工作,防止应急物品的损害、短缺和丢失。

6、做到日常工作时间在岗,息时间保持通讯勇畅,应急状态随叫随到,确保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及时、快捷,杜绝差错。

7、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库存等情况应定期向领导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随汇报。

网络直报人员职责

1、依法进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网络报告和管理。

2、网络直报人员收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报告后,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3、网络直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时间的网络直报内容审核和订正。

4、定期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 5、认真接受上级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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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流调人员职责

1、积极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掌握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和方法。

2、开展公共卫生监测工作,了解各类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及其相关因素,及时进行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和预警。

3、做好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应急工作。

4、随时待命,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调任务安排立即做出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5、在现场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迅速展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根据现场危害源、危害途径以及危害因素的特征,提出相应的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

6、及时对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和修订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结束后,就突发事件的原因、流行病学特征、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评价、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等方面,应衣时进行分析与总结。

8、在现场调查处置过程中,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和协助其它部门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卫生监督员应急工作职责

1、依法进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时间的调查处理。

2、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对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学校卫生、涉及有毒有害的工矿企业、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3、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4、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6、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 执行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交付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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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设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以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案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督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队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督查的,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一)未认真调查并提出防治、处理建议的; (二)未及时采取控制突发事件有效措施的; (三)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高度的; (四)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任务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知为之一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闰内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试的;

(六)未能为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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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设施、设备的;

(四)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场地建设、设施、设备的;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又构成违反执业医师管理或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造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相应的经济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贪污、挪用、截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或者捐赠款物的,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发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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