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通过提高公众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宣传活动和教育项目,提高公众的局部环境和生物区域意识。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政策,加大宣传贯彻实施的力度,为可持续发展建设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针对新乡市文物保护类别的多样,保护的措施和方式都不尽相同,本规划结合保护措施的制定,在不同等级的保护区划中提出各自的环境政治策略。 (1) 保护范围
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或纳入本规划列名保护名录当中的文物,应设置标志牌、界桩。
对生态环境要求比较高的古遗址与古墓葬类的文物,需要设置保 护范围的标志,如界桩、保护围栏或保护围墙。保护范围内的自然环境主要以维护现状为主,保护两侧的农田、山体台地,清除保护区内树木杂草、垃圾及杂物;
对保护范围内的现有植被,除清理少量非本地物种外一律进行养 护恢复,不作任何调整;重点整治保护围墙周边环境;
保护范围内不得开采地下水,也不得敷设给水管道。对于开放观光型的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厕所应采用车载环保型厕所。
保护范围内现有水田、山体台地和池塘等地形地貌,保护区现有的耕地深度不得超过0.3m。应维持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逐步向生态观光型农业转化;
严格控制古遗址所在村落的建设规模,对已严重影响了该片区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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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环境的建筑,规划要求予以拆建;
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天然水体应加以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污染;
(2) 建设控制地带
古遗址、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的绿化种植应全 部适用本地植物,不得引进外来非本地物种;禁止滥砍乱伐,维护遗址现存环境的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采取在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色彩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和文物本体建筑的风貌一致。
1、 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洗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1)文物及周边环境要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禁止挖掘取土、在一定范围内建设建筑;
(2)防治水土流失,禁止滥砍乱伐,梳理排水方式防止积水对窑址的损坏;
(3)保护古窑周边的农田、水系等生态要素,以维持现状文物周边的历史风貌特征。
(4)综合治理文物周边的农业活动,防止大量堆放垃圾,作为填埋生活垃圾的场地。
第二十条 文物环境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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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1)要使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自然环境可见,保持人工环境与自然系统的协调。
(2)可增加文物地区的绿化覆盖率和保持现状的耕地,在一定程度上还原地表下垫层,改善地表的物理状况,创造较理想的微气候。 (3)保留景观环境良好的水系及绿化,并结合文物单位加以整理,形成完善的生态景观系统。
(4)针对新乡市的沙尘气候,应加大文物保护重点单位绿化林或防护林建设,选择树种高的品种,并在风向上游地区多种植阔叶植物,阻挡和减少尘源量,以保护文物和文物周边所在的物理自然环境。 (5)加强遗存地(如黄河沿岸)的自然生态要素,如绿化、水体等,增加局部的自然生态要素并改善其结构。并通过多层次绿化系统的互相渗透和交织,形成完整而有机的绿化系统。
(6)森林公园、植物园、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要避免伤及遗存。要防止高大的乔木根系对文物遗址地带的破坏。同时建设时,也应该考虑不同的地理地形条件,结合遗存的历史情况,分别种植不同的物种,可以使人一看便知道当年的历史状况。
(7)对于临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应注意改善道路两边的环境质量,重视沿路绿化的建设,形成良好的景观。同时在主要交通干道,尤其是新建快速公路两侧,要减少现代交通形式对现有古遗存的影响。
(8)环境治理主要是对文物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为破坏因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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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整治的综合措施。本规划根据文物环境现状提出以下措施:
① 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现代建筑物、构筑物及杂物;
② 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 ③ 清除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影响的污染源;
④ 为改善文物环境而采取的绿化措施不得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并避免园林化倾向。
(9)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凡含有现代居民点的,应编制 居民点调控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地界跨越现代乡(镇)级以上辖区范围的,应对相关区域的居民社会系统规划提出调控要求。 (10)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在详细规划中,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具 体情况,编制主要措施。
2、 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1)调查新乡市生态状况,包括地质、水、生物以及气候等。根据不同发展类型的环境敏感和潜在价值决定不同区域的发展容量; (2)对农田和水体环境要强调维持和恢复景观生态过程,保持遗存地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3)适用符合生态要求的城镇交通、工程、能源等基础设施; (4)限制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区域污染影响,降低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例如:限制部分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发展。
3、 新乡市文物地区景观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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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建成区或规划建成区较近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果遗址范围内有不协调的建筑,应进行拆迁。同时影响景观视线的建筑也应当拆除。
(2)对于重点文物保护区,则可制定村庄搬迁计划,分村制定搬迁政策,把这些区域内的村庄集中迁移道非重点保护区域内,空出来的土地可以向经济果林、花木观赏园、森林公园的方向发展,在提高了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强了重点文物地区的可观赏性,也可以改善农民的收入。
(3)在对文物环境进行设计时要注意结合当地的地理条件、生态因素、气候条件。可以和周围自然风貌相结合,成为“生态公园”或“半自然保护区”,将农田、林地等一些景观纳入遗存地的保护建设中,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学习、农业观光的场所。
第五章 新乡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管理机构与管理规章
1、 管理机构
(1)加强管理是实施文物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
(2)完善和调整现有管理机制,建立一套由地区级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市、县级文物专门管理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保管人员组成的行之有效的全地区文物管理网络。 (3)鉴于文物的分布特征,规划根据现有机构的基础提出调整建议,实施分片管理。
(4)各片的人员编制数量取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级、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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