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自愿而发表,就不能视为对其隐私的 侵犯。因此,记者要坚持经过本人同意 的原则。
(5)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
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公众 人物与非公众人物享受隐私权的范围不 同。公众人物指政府高官和知名人士, 这些人士受法律保障的隐私范围要比一 般公众小,在平民身上不能报道,成为 公众人物时就可以部分报道或全部报 道。如对歌星、影星、政府官员进行的 隐性采访不必加以太多的限制。对非公 众人物要保护个人隐私权,一般情况下, 不得对非公众人物进行隐性采访,除非 其行为或所涉及的事件危害了公共利 益。
3.明确隐性采访时记者的角色定位 与职责
(1)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见证人。在 对违法犯罪与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进行 隐性采访时,只能以旁观者、记者的身 份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要坚持两条原 则:一是隐性采访时必须守法,不能以 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新闻素材,按照《中 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 尊重被采访者的人格。二是要把公共利 益作为进行隐性采访的依据。凡是有利 于公共利益的就进行报道,否则就不予 报道。(2)隐性采访中要避免“诱导”。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客观报道事 实,不能诱导犯罪事实发生。如不能因 为要暴露卖假文凭的人,就把自己扮成 去买文凭的人,这就等于设下了圈套, 客观上起到了“诱导”犯罪的作用。 4.采用“三公”的拍录原则
“三公”即公开场所、公务人员、 公务活动。
(1)公开场所。将隐性拍录的采访 方式用于公共场所是比较稳妥的。被采 访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就表明了他本人对 别人了解他行为举止持默许的态度,记 者在公共场所的偷拍是替观众看到了未 加掩饰的真实,这样,既没有侵犯隐私 权,又得到隐性采访的特殊效果。
(2)公务人员。公务人员不同于公 众人物,公众人物指社会生活中广为人 知的社会成员,而公务人员的概念不具 备这样的内涵。但是,公务人员的举止 广泛地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公众们有 必要对他们进行监督。所以,对公务人 员的隐性拍录涉及不到侵犯隐私权的问 题。窗口行业的工作人员也被称为公务 人员,主要是因为他们工作在公共场所, 对他们的拍摄、录音不会涉及企业内部 事务和经营秘密。
(3)公务活动。这是从采访内容上 判断运用隐性拍录采访方式的合理性。 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公务活动中的隐性 拍录都是合法的,它不存在侵犯隐私权 的问题。
5.隐性采访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有正当的采访目的。隐性采 访是捕捉鲜活、真实素材、获取新闻事 实的有力手段,但是决不可以滥用。隐 性采访不是为了哗众取宠,也不是收集 证据抓人把柄,而是为了真实反映问题, 通过批评监督,解决一些“政府重视、 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问题。 (2)要恪守记者的职业道德。在隐 性采访过程中,记者要尊重事实,实事 求是。要坚持真理,坚持正义。严格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道 德的范畴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隐 性采访报道工作,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 束。
(3)要善于使用掩饰技巧。隐性采 访多数是缘事而发,针对某个事件、某 种行为进行暴露和抨击的隐性采访,不 宜多暴露无辜的参与者,记者要善于使 用掩饰的技巧,区分罪犯和无辜者,保 护公民的隐私权。目前,很多隐性采访 事件的报道,电视屏幕上暴露参与者的 面孔,这种做法不妥,在某种程度上侵 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因此,在后期处理 时一定要进行技术处理,加以掩饰。 保护隐私权不单纯是记者和新闻部 门的事情,一般公民也应该有较强的自 我防护意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这
要从以下两方面做起:一是要懂法。公 民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要做到懂法, 才能有自我保护的武器。同时,学习法 律知识,清楚有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公 民应尽的义务。二是要注意维护自己的 人身权利。如,某报社的一名记者半夜 到一户人家采访,这户人家以“私闯民 宅”为由将记者赶出家门,维护了自身 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①周明涛:《谈电视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 题》,《电视研究》,2000年第5期 ②胡黎明:《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角色权利 和职业责任》,《电视研究》,2000年第10期 ③刘月雷:《论“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 法律问题》,《新闻知识》,2002年第2期 ④张雨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 媒介到网络》,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⑤徐迅:《隐性拍摄的“三公原则”及其 运用》,《电视研究》,2001年第10期 [作者单位: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 片厂(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