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并非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服务性实际已成为目前“福利国家”政府的本质属性,为体现政府的服务性,要求政府的行政执法应当“以人为本”,具有人性化内容。
(四)人性化执法体现行政立法的精神
强调以人为本,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是当今立法的重要思想,这种理论不仅在宪法上有所体现,当年众多的行政法律、法规也开始注意到这一趋势,行政立法越来越体现亲民的色彩。
法是人制定的,人性的弱点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反映在法律上。如果法必须执行或遵守,那么法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一定的内容,反映人类的理性,否则,法律不仅可能成为专制统治的护符,而且可能成为灭绝人类的工具。如果这样,法治对于人类不是福祉而是灾难。因此,立法必须体现对人的权利的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基本的核心功能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要权。一方面,规定了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充分的自由;同时,为了使这些权利能够得以落实,对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了严格的分配,确保了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干预。使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有了明确的界限,保证了私权利能在其自己的空间
11
里自由地行使。就我国宪法而言,2004年对宪法的修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理念。突出了人本精神,确立了人权原则。一是将以“执政为民”为本质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从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宪法的民主精神,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立法中也充分重视了对人权的保障。作为宪法的具体表现,我国大量的行政法的立法中,体现了法律不是赋予人们权利的工具,而是人们权利实现的保障,同时也是人们行使权利的规则理念。人的权利不是任何人赋予的,更不是任何人恩赐的,相反,为了公共秩序,人的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持有这样的观念,为公共秩序的实现,才得通过法律限制人的权利。行政立法在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上,围绕便于人们行使权利,为人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为中心,法律的目是为了使们们更好地行使权利,如果法律对人们的权利的实现作出种种不必要的限制,则这样的制度是不能实现其立法为民的宗旨的。为了便于人们行使权利,为人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行政立法在制度设计上,着重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组织和人员的权利,同时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对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损害了公共利益的违法者进行有效的制裁。
基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我国在行政立法中一方面强调保障政府正常的行使行政权力,维护政府的权威,同时又时时注
12
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其中,尤以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表现得更为突出。这部法律中,有大量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以人为本、维护人权的思想,用法律的形式将众多的便民措施确定了下来。比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法律、法规以及有设定权的规章,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要予以公布;一切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信息资料应当通过一定途径让公众知道。又比如: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有些行政许可,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等等。这些在实践当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人性化色彩极浓的经验被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了。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