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书
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乳山市长城文华苑
项目地点: 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 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 乳山市深圳路28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电话: 0631-6656777 总机:0571-85140888 传真:0571-85147888 传真: 服务热线:4008850000 邮编: 邮编:31001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杭州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20202070901620818 税务登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
“长城文华苑” 项目电梯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1、
1.1
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一]
梯名 型号 速度: 技 术 规 格 1.75米/秒 1000公斤 28 / 28 /28 87米 2.0米/秒 1000公斤 28 / 28 /28 87米 2.0米/秒 1000公斤 31 / 31 /31 96米 2.0米/秒 1000公斤 31 / 31 /31 96米 1.0米/秒 1-1
设 备 单 价 台量 ( 元/台) 设备价小计 (元) 订单编号 1# OH5100 载重: 层/站/门: 提升高度: 速度: 266,200 3 798,600 2# OH5100 载重: 层/站/门: 提升高度: 速度: 267,600 6 1,605,600 3# OH5100 载重: 层/站/门: 提升高度: 速度: 312,100 6 1,872,600 4# OH5100 载重: 层/站/门: 提升高度: 313,300 12 3,759,600 5# OH5100 速度: 161,800 1 161,800 乳山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合同书 载重: 层/站/门: 提升高度: 1000公斤 3/ 3 /3 8.4米 合计 28 8,198,200 设备价合计(大写): 捌佰壹拾玖万捌仟贰佰 元整(买、卖双方盖章确认)
1.2 本合同设备总价已包括电梯设备销售额及其应交纳的增值税。
1.3 每台电梯对应一个梯名,若同规格电梯有n台,梯名可用L1—Ln表示。 1.4 设备发票类别: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选择发票类型) 2、 价格及付款方式
2.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5%(第一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肆拾万零玖仟玖佰壹拾 元整作为合同预付款,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若合同履行,则预付款抵作本合同的货款。
2.2 甲方应在本合同交货期30个工作日前付至设备总价的70%(第二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伍佰叁拾贰万捌仟捌佰叁拾圆,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同等数额的银行履约保函,乙方收到该款后15日内予以发货。
2.3 货到工地后7个工作日,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20%(第三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壹佰陆拾叁万玖仟陆佰肆拾 元整,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质量监督局颁发的相关安全检验证书后付清余款(第四期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总价的5%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期限为一年。
2.4产品单价: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一条定价执行。单价自合同签订之日计起实行一次性包死,不再做调整。合同单价为货到工地价(运保费包含在安装合同内),已包含电梯设计费、材料设备成本费、制作加工费、包装费、设备调试费、检测费、质保金、仓储费(约定交货日期的逾期30天内为免费保管)、保险费、损耗、利润、税费、本电梯工程范围内乙方可以预见的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按国家要求送检、因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甲方无需再因订购本合同项下设备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以外若因乙方设计、设备制造引起的维修应由乙方负责)
2.5甲方如因修改图纸等原因,需增加订购本合同《产品及设备清单》中所未列明的规格型号的设备,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按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价格比照本合同单价计算。
2.6乙方在确定以上价格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风险,因此,在本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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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内,无论材料、运输等价格如何变化,本条约定的设备价款均不作任何调整。
2.7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若甲方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任何情况下,电梯的交付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或收据均不能作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的依据。
3、 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
3.1、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见附件二:《电梯详细技术规格》;
3.2、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在甲方向乙方最后发出的设备订货通知单上载明的数值的基础上下浮动率,需要事先得到甲方确认。
4、 交货
3.1交货时间:
3.1.1、一般梯型的交货期限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金和经甲方确认的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梯型及含有特殊部件的梯型另行约定。 3.1.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且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甲方提前60天向乙方提交供货计划及确认的电梯总布置图,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供货计划自行安排生产。发货前甲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供货日期通知。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后,在甲方的供货通知约定的时间内,送货至甲方的供货通知指定交货地点。
3.1.3、 分批供货的产品,每次供货前甲方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供货通知,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后,在甲方的供货通知约定的时间内,送货至甲方的供货通知指定交货地点。 3.1.4、乙方不能按时供货,须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始供货日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始供货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同意后供货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始供货要求,供货工期不予顺延并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未同意而乙方未按时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亦可不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该批货款金额的5%违约金。 3.1.5、乙方接受甲方对供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以及增加供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三十天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盖章的书面通知,乙方供货人进行书面盖章确认后即可执行。对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1.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交货时间顺延。 3.2 交货地点
3.2.1交货地点: 乙方负责按甲方的供货计划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运送至乳山“长城文华苑”项目工地范围内的甲方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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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甲方工地联系人为: 兰晓东 ,手机号 13606311261 。 3.3 运输及费用结算方式
□ 甲方自提
□ 甲方委托承运人到乙方工厂提货,运输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 运输费、保险费含在设备价中。 √ 运输费、保险费含在安装价中。
5、 收货查验
4.1甲方收货时应清点货物数量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验收及确认。
4.2 甲方在货到工地二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对货物箱数进行清点并书面签收;如甲方未在此期间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在箱数无误、包装箱完好的情况下,漏发、错发的电梯部件,经证实后由乙方免费换发或补发。由乙方负责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进场前进行开箱验收(产品合格证书是认定原产地的最终依据),在包装箱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箱内货物有缺损由乙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如开箱验收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货物有缺损的,或者包装箱数量与根据本合同第4.1条约定清点的数量不一致的,由乙方负责承担,货物到达现场后由乙方安装公司负责货物的看护责任,甲方不承担看护责任。
4.3乙方送货时,须提供质量保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4.4乙方应当在交货时向甲方提交设备的出厂证、产品合格证、设备检验合格证、设备实验报告,进口部件应出具海关清关单、设备合格证。如果需要乙方提供工程所必需的但本合同中又未作约定的技术文件,乙方也应及时向甲方提供。
5、 设备风险承担
7.1、本合同项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转移至甲方承担。在此之前本合同项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7.2、设备损坏、灭失风险转移给甲方后,并不能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设备质量责任以及保修、维护的义务。
7.3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6、 产品质量保证
5.1 乙方电梯根据“GB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扶梯根据 “GB16899-199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
5.2本合同项下产品须符合以下的标的物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生产、供货。乙方所供标的物质量必须完全达到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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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项下产品为乙方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且可以合法转让的产品。(货物的所有权按合同总价的付款比例转移至甲方)
5.2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电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全新的电梯设备。
5.3 本合同产品质量保修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若产品分批验收,从产品每批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后12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 5.4 如果电梯运行不正常或出现任何险情,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通知乙方。甲方应加强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产品的包装标准及保护
8.1、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项下产品适于长途运输并包装在结实的包装箱内,按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执行,且有良好的防雨、防潮、防震、防锈、防腐蚀和防野蛮装卸等功能,以确保产品完好无损运抵交货地点。
8.2、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延误、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赔偿。
8.3、由乙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同交付甲方。包装材料乙方不予回收。甲方不予支付包装费、包装押金等费用,不承担损耗责任。
8.4、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产品等级、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识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延误、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相应的赔偿。
8.5、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内附上中文版本的:装箱清单、安装配件、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包括电路图)、进口产品须出示海关进口单及原产地出厂证明等原件,以上资料乙方必须在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后并本产品验收时完整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不予结算货款。
8.6、包装前对产品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留异物,保证零部件齐全。
8.7、乙方须做好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保护工作,在产品正式移交给甲方并经甲方签署收货凭证或《验收合格证明书》之前,由乙方原因产生的费用及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7、 合同变更和违约
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任何一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 6.2 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每日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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