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消灭”代理权

2019-03-29 11:50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消灭”代理权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相关知识:“消灭”代理权,包括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和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是什么呢?中公教育专家为考生解答。

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为该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①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③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3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①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②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③代理权撤回。 ④代理人辞去代理。 3.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①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③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中公教育专家告诉考生,要深刻理解代理权的消灭这一考点,还需要知道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d.offcn.com/html/zhengfaganjing/


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消灭”代理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郭厅长在全省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3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