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国自1980年9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几经修改,对我国居民收入的公平分配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现在的3500元,然而,数据显示,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有鉴于此,要实施差别化的个税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现行个税起征点,不妨把这项权利下放到各省,国家规定一个上限,譬如不超过5000元,让各地依据当地实施收入状况,来确定自己的起征点。
尽管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调整,但是对缩小个人收入的差距调节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就如何使个人所得税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相适应,更好的发挥其调节作用做出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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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1.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含义与历史 1.1 个人所得税改革含义
个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1.2 个人所得税改革历史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现在的3500元,然而,数据显示,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这几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有鉴于此,要实施差别化的个税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现行个税起征点,不妨把这项权力下放到各省,国家规定一个上限,譬如不超过5000元,让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收入状况,来确定自己的起征点。
个税改革不能总在免征额上打转转,似乎已达成共识。今年3月份,一份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报告就郑重提出了将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征收,以此降低赋税。实际上,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的制度,不仅比现在单纯抬高免征额更趋合理,也能让中层阶级,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
2. 现行所得税的缺失表现 2.1分项税制难以实现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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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的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税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尔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十一个项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收入渠道也五花八门,而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标准的征税模式使收入相同的纳税人之间产生纳税差别化;收入来源多的人可以按照纳税项目分别扣除一定的买免征税,可以不纳税或者少纳税;而收入来源集中的人却要因为扣除免征额度小而要多纳税。在这一定程度上会驱使纳税人分散其收入所得,造成逃税、避税现象。而在所有需要纳税的11个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额占个人所得纳税税额的比重越来越大,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中,很大一部分是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工资薪金。随着物价的不断提高,各地政府也随之提高最低工资的标准,城镇居民的所得也随之提高,如果实行分项税制,会对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越来越丰富,税法仅仅对所列出的项目进行征税,使大批的隐形收入排斥在征收项目之外,给税收的监管带来了相当的复杂性,使税务部门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造成大量的漏水漏管现象。 2.2 税率级数过多而造成公平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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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等所得均采用累进税率,而对其他的个人收入采用比例税率,这样就使同样金额的收入因来源不同而缴纳的税款也不相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取非常细的划分,并且设置较多的级数,税负相对来说比较重,边际的税率较高。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多、差额小并且累进跳跃过快,造成公平的缺失,抑制了中低收入者的工作热情。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七级税率中,最低3%,最高45%。根据我国的累进税率的规定,最高的边际税率高达45%,这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也是不多见的。经计算,要想达到45%,月收入必须在103500元以上。目前我国工资在这一水平上的少之又少,这就使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不尽相同。而现实生活中缴纳税负的主要以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为主,这就使中低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降低。边际税率的过高,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调节过高的收入差别,但是却有很多负面效应产生。设置较高的边际税率,同样会打击高收入者的积极性,他们会通过逃税漏税途径使自己的税负减少。更有甚者,较高的边际税率会使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降低,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2.3个人所得透明度较低使征收管理难度较大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目前有两种:代扣和主动申报缴纳。在这两种纳税方式中,都会对普通的工薪阶层产生不利影响,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要阶层。这是因为他们的收入结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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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单一,需要计税的收入比较清晰,其工薪赋税自然难以逃脱。如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在纳税过程中通常采用比较规范的代扣代缴方式,结果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在中低收入的革新阶层执行,而在高收入人群中效果甚微。因为高收入人群往往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不再局限于一份职业,收入来源也多种多样,其工资薪金也许不高,但其额外收入才是真正的支撑收入,在对高收入人群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同时,其额外收入却很难被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的申报和代扣代缴只能依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其真实性很难落实到实处。截至2010年末,个人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期结束时,全国仅有268.9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与去年同期相比,虽然增长了12%,但与实际数额还相差甚远。
2.4 税收征管质量不高
经济多元化使得收入渠道多样化,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比比皆是。而目前我国的征管方式落后,缺乏一整套控制个人财产和收入的体系,这就使得征管人员无法和直销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而使税源流失,同时也有失公平。另外,代扣代缴工作落实不到位,一部分代扣代缴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扣或者少扣应缴纳税款,甚至于纳税人合伙将偷税转变为合法的税收筹划,国家目前对偷税漏水的界定模糊,处罚力度较轻,这就使偷税漏税成为可能。个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由于“人情税”现象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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