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2019-03-29 12:53

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第一卷,2002年

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 陈志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丁利

一、 什么是不完全契约

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作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作出规定(所以一定意义上契约理论也可理解为解决组织内决策权的配臵问题),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方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在契约被理解为机制或制度的一部分的时候,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经典的双边贸易模型中,若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契约中完全规定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和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数额及形式,以及双方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则此契约就是完全的。 但未来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将来某种程度上是现在选择的结果,而现在的选择又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这使得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种内禀的随机性。因此,从观察者的角度看,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譬如,对某些自然状态下的相应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要么是没有完全指定某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诸如违约赔偿之类,要么是没能完全描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下对应的行为和责任。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在法律上一般通过指定缺席规则(default rule)来填补

责任上的空缺。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从本质上说,当契约所涉及的未来状态足够复杂时,个人在签约时的主观预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就成为契约不完全性的最本质的原因。在上述的双边贸易模型中,如果双方在事后交易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依赖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可能性,比如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技术等,——则双方事先签订的契约就不可能是完全的。最极端的不完全契约就是“无契约”(无交易)。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默契契约(implicit contract)可以看作是一种完全契约。所谓默契契约(Rosen, 1985),就是一个书面的或口头上的甚至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契约,它是自我实施的。

如何理解不完全契约,存在激烈的争论。正如泰罗尔(Tirole, 1999)所总结的,契约的不完全性通常会被归于某种交易成本,而这个交易成本可能来源于以下几种因素:其一,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契约的参与者事前不能详细说明过后可能出现的事件(或可能成为可行的行动)(它们自然是不可描述的(undescribable)。)。所以他们满足于签订一个诸如权威或所有权关系的契约,契约中并不精确地提及那些可能性,甚至不签订契约。其二,签订契约的成本。即使一个人能够预见所有机会,它们可能是如此繁多以致要在契约中描述它们成本太高。其三,实施契约的成本。法庭必须明白契约的用语,并能确证或鉴定在各种事件和行动上的所签条款,以实施这个契约。至于第四种再磋商(renegotiation)的可能性导致的契约不完全,可以看作是法庭作为契约的实施者的局限性所致。

“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复杂的状态空间带来的描述成本使得事先订立的契约不完全。当在契约到期日,即事后,所有状态信息都被揭示出来后,双方就会面临着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所带来的分歧,即双方会对于如何填充事先契约中行为或责任上的空缺会产生争议。在契约不可完全的情形下,欲进行某项资产专用性投资的厂商会面临着被与其交易的厂商套牢(hold-up)的风险,这就可能导致投资不足。在上述例子中,当双方在事后发现事先的契约中未能完全地描述最终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时,争议就是不可避免的。此时,买方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压低产品的质量,以便减少转移支付,而卖方却总有积极性高估产品的性能,以便获得更多的支付。这就造成了事后的道德风险。预见到这一点,事后的道德风险就会影响当事人事先投资的积极性,使得事先的投资达不到帕雷托最优的水平。 因而不完全契约理论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消除由于事先预见到契约的不完全导致“无交易”而带来的资源配臵的帕雷托无效率。解决这个问题的经典的方法就是借助于控制权的配臵。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给予卖方(投资方)解释契约的权利,或者控制权,就能有效地消除投资不足的问题,这就是

Williamson(1985),Grossman-Hart(1986) 以及Hart-Moore(1990)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将契约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即将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转化为某种强制性行为,它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如果这种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帕雷托改进的剩余超过了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则这种转化就是可行的——例如对于某些重要的长期的交易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企业的本质。但是无论如何,就不完全契约理论本身而言,将其纳入到产权安排的框架中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当然,从契约理论本身出发,如果假设双方在事前订立的是一个正式的格式契约,可以借助法庭等第三方强制执行,并且这种强制执行是公正的,则投资不足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对于不完全契约而言,由于第三方在事后并不能够获得比签约的双方更多的信息,这种强制执行的就不一定可行,即便是可行的,(例如权威机构的鉴定和认证)也是代价很大的。这就是所谓不完全契约的“执行成本”。当契约的执行成本超过了投资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时,这种强制执行就是不可行的。

另外,按照现行的司法制度,契约行为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契约双方在事后发现,当状态信息被充分揭示后,对于没有充分描述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可以达到双方都有利可图的帕雷托改进,则这种事后的谈判是未被法律禁止的。这种事后的重新谈判实际上是对旧的契约的废止或修订,因而更加降低了事前投资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描述复杂的状态所带来的签约成本是造成契约不完全的两个最主要的原因。契约的不完全造成了事前或事后资源配臵的无效率。而由于存在着契约的执行成本和事后重新谈判的可能性,使得解决这种帕雷托无效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自从Williamson(1985)和Grossman-Hart(1986),至今,对于不完全契约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期间发表的许多重要的文章对不完全契约的本质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许多解决投资不足问题的方法。而在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9) vol.66(1)上发表的Hart-Moore(1999),Maskin-Tirole(1999a)和Segal(1999)等三篇重要文章,以及Tirole在Econometrica (1999)vol.67(4) 发表的总结性的文章,则将

不完全契约理论之争引向高潮。其中Hart-Moore(1999)和Segal(1999)分别采用不同的模型,证明了一个“不可能性”定理:当事前的契约无法完全描述事后的状态,并且存在着事后谈判的可能性时,则事前的契约就等于一纸空文。因而交易双方的最佳选择就是等待所有的信息被揭示出来后再进行谈判和交易。这个定理表明,不完全契约不可能使事先的投资达到帕雷托有效水平。而

Maskin-Tirole(1999a)则证明了当不完全契约满足某种“福利中性”条件时,帕雷托有效的投资水平是可以实施的。

签约成本和执行成本并不真正构成不完全契约的基础。因为它们导致的所谓契约的不完全性,可以看作是一种理性折中的结果。马斯金和泰罗尔(Maskin & Tirole, 1999)着重研究了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因素。他们的研究表明,在通常的不完全契约文献都能接受的关于博弈者理性(能够进行动态规划,至少可以在可能的结算上存在一个概率分布)的假设下,如果不考虑再磋商问题,那么有一个“不相关定理”:自然状态的不可描述性不会影响最优契约的签订,只要在自然状态是可描述的时候最优契约是福利中性的。所谓福利中性,就是,如果两个状态是结算等价的(仅由不影响冯诺依曼-摩根斯顿效用函数的特征所区别),那么在两个状态中给出同样的效用。在这个条件甚至可以减弱到两个更基本的条件,即博弈者之间关于货币的边际效用的比例独立于自然状态,以及两个结算等价状态的相对似然性不传递先验的不可确证行动的信息。不相关定理告诉我们,如果契约的参与者在预见可能的物理性事件方面有困难,他们可以签订一个契约,只指明可能的结算机会(只有结算才具有根本重要性)。以后,等自然状态发生了,他们可以在原契约中填上物理性细节。至于唯一困难的激励相容问题,机制设计理论可以给出结果(Maskin & Tirole, 1999, 84)。


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山西柳林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