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国家鼓励行业。 审2.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核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原则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审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核 要 素 授中资企业所在地分局。 权范围 (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注(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 意事项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 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法规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依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据 4.其他相关法规 1.申请书。 2.证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债权关系、担保关系的合同。 审3.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核材料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4.债务人提供的境外担保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审1.债权人已办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定期登记。 核原则 3.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半年一次集中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 审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核要素 授1.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权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范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围 2.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 注1.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意约币种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事项 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 3.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境外担保项下贷款等实质性违规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完毕后再批准其结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 法规依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据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1.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