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核材料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支付外债项下担保费,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验原件后返还)。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1.非银行债务人在境内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核要求非银行债务人支付担保费的,应经外汇局核准。 原则 2.确认担保合同与债务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审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核要素 授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权范围 注担保费率由当事人按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意事项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法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规 依 据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6 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 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及汇兑核准 核 (1)申请书。 材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出具的备案文件。 料 (3)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合同中涉及跨境交易的相关条款。 (4)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 (1)申请书。 (2)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 (3)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暂挂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对外转让境内不良资产时,应在取得国家发展和核 原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外方转让不良资产时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及改革委员会的备案或核准后15 个工作日内,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过程中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事项安排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 则 时、足额调回境内。 3.封包期内资产包内债权的处置回收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费等可用于等额抵扣外方应付的购买价款。 4.申请结汇的资金来源,汇款人应与资产受让人一致。 审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申请书应包括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核 总额、资产回收率、外汇收入及结汇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等内容。 要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入结汇核准申请书应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素 所出售的不良资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内容。 3.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事项的核准。 权范围 2.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得外汇收入的结汇核准。 注1.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意债权后,对于不良债权项下新发生的对外担保,分局应按照对外担保管理事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管理。 项 2.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其他从事不良资产集中对外转让的金融机构,应先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然后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法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规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6 号) 依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据 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 号)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1.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 核材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申请书。 (3)《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 (5)由境外投资者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收益购付汇核准 (1)申请书。 (2)《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处置项目清单和收益证明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