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地址):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乙方):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消费借款,乙方同意提供个人消费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一)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币种 (金额大写) 元。 (二)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存款账户之日(即“起息日”)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起息日为准,到期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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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 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执行下列第 种:
壹:固定利率,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范围内执行,此笔借款执行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贰:浮动利率,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范围内执行,此笔借款执行月利率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无借款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贰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叁:其他: 。 2.罚息利率
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贰分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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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贰: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贰分项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本合同中贷款逾期是指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
3.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 壹:以基准利率调整日为调整日。 贰: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
叁: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 肆:固定利率。
伍: 。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本条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
(二)计息和结息 1.计息
贷款利息自乙方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结息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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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三条 借款的支付
(一)贷款人有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贷款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提前收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3.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借款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4.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贷款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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