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第七条 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及救济措施 (一)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构成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6)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0)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个人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2)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声明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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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3.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因第三人行为,或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声明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二)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挪用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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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5.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甲方存在不按期足额还清借款本息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乙方制定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6.从甲方在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7.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8.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9.行使担保权利;
10.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1.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解除合同;
13.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押)、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九条 杂项约定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甲方放弃借款的,甲方承担因缔约而发生的由乙方已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二)公告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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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对甲方的违约或延误行为,乙方未提出异议或者未以书面形式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的,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五)通知
甲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申请书、贷款支付凭证、提款通知书、提前还本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甲方(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对借款发放的约定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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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2.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4.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 ; (2) 。 (二)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放款前提条件后,将款项划入下列第 项约定的账户:
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账户户名: , 账号: ,划入金额: 。
贰: (商户)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户户名: ,账号: ,划入金额: 。
叁: 。 第十三条 借款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壹:保证。 贰:抵押。 叁:动产质押。 肆:权利质押。
伍: 。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 (二) 。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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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押):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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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