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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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为保证本次采购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本评标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和北京铁路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招标特点制定。
二、评标组织机构
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从北京铁路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评标工作。
2.2评标委员会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负责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审工作组:评标委员会可下设商务评审工作组、技术评审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三、评标工作程序
3.1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3.2评标程序:本次评标按资格审查、商务评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程序进行。
四、评审
4.1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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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要求,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以下资格条件:
4.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生产商或者代理商),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4.1.2代理商投标,须持有投标物资的授权证明。代理授权证明需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并应明确代理起始时间和由被代理单位(生产厂家)负责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只接受一级代理商投标;
4.1.3投标人不存在原铁道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4.2 商务评审
4.2.1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要求的文件,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按照规定格式提供了投标函(附录1); (2)是否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3)是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表;
(4)是否提供了满足交货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要求的物资描述表; (5)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录3)、有效代理授权书及投标人资格声明(附录4、附录5);
(6)是否提供了投标人须知中13.1.4-13.1.13条中要求的文件; (7)生产供应能力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物资的生产经验和路内使用均须在两年以上,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投标方是否提供与本次招标物资所需功能要求吻合的路局技术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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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对商务条款提出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3 技术评审
4.3.1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技术文件,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是否为招标所需物资; (2)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3)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是否与
北京局目前接触网作业车已装智能轴温监测装臵同型产品具有完全互换性;
*(4)装臵记录文件能否与北京局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管理系统接口兼容,能否借助各工区自助机将本系统记录文件传输到段服务器保存、查询、分析和统计;
(5)是否实质性的响应技术规格书中的各项要求(照抄技术规格书内容的视为无效说明);
(6)是否提供了有关批准和认定的该型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计规范或质量标准;
(7)生产供应能力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8)主要原材料来源及质量控制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9)生产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10)投标物资是进口配件的,是否提供近三年内的有效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11)是否对技术条款或技术规格书提出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4 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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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代理授权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代理商未提供投标物资生产厂出具的代理授权书的; (4)是否实质性的响应技术规格书中的各项要求;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6)投标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出现折扣报价、或一包多投、或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投标的;
*(7)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与北
京局目前接触网作业车已装智能轴温监测装臵同型产品不具有互换性的;
*(8)投标物资不能与北京局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管理系统接口兼容,
不能借助各工区自助机将本系统记录文件传输到段服务器保存、查询、分析和统计;
(9)投标物资规格型号与招标物资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10)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的;
(9)未提供投标产品两年以上铁路内销售依据(买卖合同、中标通知书、运用等)的,或者投标物资是进口配件的,未提供近三年内的有效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10)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等; (11)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12)未通过资格、商务、技术评审其中之一的; (13)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况。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4.5投标报价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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