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1)过渡期内(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发生的事故,不涉及机动车外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原则理算赔款,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则理算。投保交强险一方机动车的车损险赔款不扣除应由对方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例:A、B两车互碰,A全责,B无责。A车已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损失3500元;B车投保原商业三者险,损失1800元。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1800元;在车损险下赔偿A车损失3500元,不扣除原应由B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部分。
(2)过渡期内,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例:A、B共同造成车外财产C的损失,A主责,B次责,C损失5000元。交警调解确定A承担60%的损失,B承担40%的损失,A投保了交强险,B于2006年5月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则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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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60%=3000元>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因此,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
(3)主车和挂车之一投保了交强险,另一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二车在连接使用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计算出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金额;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2.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1)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事故,无保险车辆不视为投保交强险。投保交强险一方机动车的车损险赔款不扣除应由对方交强险赔偿部分。
(2)200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碰撞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①原则上认为无保险车辆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本方车损赔款时,应当扣除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
②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偿(如交警调解或法院判决未要求对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
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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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基金垫付的抢救费部分应予扣除)。
对方有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
③为准确统计代赔数量和金额,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保险代赔”标识,代赔部分在另一个交强险限额内列支。
④保险公司代赔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转让追偿的权利。
⑤应注意防范无保险车辆惧怕罚款,已私下向被保险车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关于军队、武警机动车等特殊群体的赔偿方式 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三)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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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但投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如果在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际的所有人),则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四)关于新旧交强险限额过渡问题
对于限额调整前承保的存续保单,在新限额实施当日自动扩展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新限额实施前的,按旧限额标准赔付;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新限额实施后的,按新限额标准赔付。
四、理算程序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无责代赔处理机制,如满足,按简化方式计算。如不满足则进入以下步骤;
第三步: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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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各方机动车适用限额一致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第四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五步:判断交强险限额是否用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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