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承包商资质和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 外委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委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到公司安监局办理安全开工审批手续。重点工程和煤矿外委工程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措施等资料必须报安监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备案。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充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报安监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不得随意变更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加人员时,须经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必须对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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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生产单位不得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行为或事件,建设单位可勒令外委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项目变更和图纸会审及竣工验收(包括单项工程竣工)时,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参加审核、验收。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进场时,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外委工程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进行验收,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场。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进入现场后,安全管理部门对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验收;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招、投标文件进行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核对,并对文明施工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核实。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方可办理开工报告并批准开工。
第二十九条 承担煤矿建设和经营的承包商,必须推行本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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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及班组建设工作,要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外委施工单位本安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并提供培训服务,帮助建立本安信息平台,规范录入外委工程施工安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使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安监局要经常对外委工程进行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检查、每月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五定原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形成闭合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由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外委施工工程的全面大检查,检查结果要排名次进入档案。对管理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管理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队伍招、投标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责成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危害识别、评估,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影响,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建设或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建设或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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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生产单位应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档案,将本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监督、检查、验收的信息全部存入档案。建立健全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统计汇报机制,每月向公司安监局和集团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安监局应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
第七章 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
第三十四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政府行政审批文件要求,对环保设施及水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
神华集团公司确定的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管理部必须通知神华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参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建设或生产单位和公司总调度室汇报。如有必要,按照突发事件汇报程序由公司向集团安监局、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为员工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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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要求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建设或生产单位工会负责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九条 建设或生产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管理;安监局、环保处、工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应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对承包商责任、权利、义务、考核处罚等规定应以合同或协议方式订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和安全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或生产单位在外委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制》进行问责或处5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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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或未经正常用工程序雇佣井下临时劳务人员的;
(二) 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未经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或公司认可的组织程序确定承包商,或未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
(三)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双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的;
(四)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资格审查、安全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未做出停止施工并下达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的;
(五) 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协议签订与实施、办理安全开工手续及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承包商财物,或者谋取其它经济利益的;
(六) 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七)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生产单位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或台帐不完整、信息统计不全面、未按要求向安监局报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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