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或未经正常用工程序雇佣井下临时劳务人员的;
(二) 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未经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或公司认可的组织程序确定承包商,或未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
(三)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双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的;
(四)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资格审查、安全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未做出停止施工并下达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的;
(五) 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协议签订与实施、办理安全开工手续及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承包商财物,或者谋取其它经济利益的;
(六) 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七)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生产单位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或台帐不完整、信息统计不全面、未按要求向安监局报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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