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称《管理规约》)第十六、十七、十八条之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大会批准后,乙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可以与乙方共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合同期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费里列支,如物业服务费不够支出时,由甲方承担。
3、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和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物业与业主的纠纷。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5、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乱堆杂物,乱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践踏绿化用地,乱图乱画,悬挂任何形式的宣传牌、广告牌。
6、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给排水、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7、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相关维修工作提供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因此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承担。
8、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9、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需 7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10、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搬迁、装饰装修需要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物业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2、编制《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3、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未交纳管理费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7、可以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8、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9、及时向业主公告本服务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3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10、应当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1、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2、对业主或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小区公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业委会、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13、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本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14、本合同终止,乙方退出本物业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
乙方履行以上权利和义务,则完全充分地满足了甲方及业主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乙方书面建议改善专有、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9、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或相关业主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并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经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至少提前
30日通知对方,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将本合同约定内容告知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事务,遵照《成都万科城市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约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11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选择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2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当事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承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