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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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电梯等公共设施,公共面积应满足供配电设施设置在户内的需求,因此,对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对负荷较大的高层建筑应分散设置变电所,其位置力求靠近各自低压负荷中心。
3 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 综合考虑满足环网供电要求,设备故障或检修对居民的影响范围尽可能小,设备遮断容量等参数的选择不宜过大等因素后,对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负荷进行限制。
4 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类型 主干线 分支线 环网柜联络线 箱变进线 分支线进线
为便于电缆网的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高压电缆截面选择应规范、统一,可根据负荷大小分两个系列选择:(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mm2)。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
3.3.3 低压供电
1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
本标准规定了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米,但未考虑用户计量装置后的进户线长度,因此对于高层建筑的供电半径还需适当缩短。只有经计算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
2 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本条根据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电压质量的要求,提出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且低压分支箱的安放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3 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由于在配变安装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可以极大地改善居住区电压质量,减少电能输送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符合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所以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在满足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环境需要及设计要求时,也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4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本条要求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且三相装接负荷应尽量均衡,三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5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低压电缆 单元接户线 每套住宅进户线 95、70 单相:10,三相:6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不小于 240、150、70 400、300 240、120、70 400、300 70 240 电力电缆(mm2) 3.3.4 接线形式
1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为合理分配电源线路资源,满足远景负荷增长的需求,本条指出宜在居住区高压电源接入处设置环网装置,并预留一个以上的环网间隔。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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