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3)

2019-03-29 15:47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如确认该居住区周围无新增负荷的可能时,可不采用前置环网装置。

2 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

3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居住区负荷具有季节性变化大的特点,为提高配变的负荷率,减少不必要的空载损耗,本条规定了对有两台及以上配变的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同一变电所内配变的容量和技术参数应选择一致,以满足合环倒电操作的要求。

4 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为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受由于公共服务设施增容、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的电压波动和供电可靠性的影响,本条明确规定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必须分开。

3.4 配套设施

3.4.1 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 环网柜、分支箱及采用干变的箱变根据环境需要可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也可放置于户内,但采用油变的箱变不得放置于户内。户外设备基础应高于居住区的平均地面高度30厘米以上。

3.4.2 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配电所、变电所应优先在地面上住宅楼以外的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受环境所限,只能设置在住宅楼的地下室时,为保障供配电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修、维护,应在非最底层的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居住区建筑只有负一层且确无其它独立房间设置时,应与供电公司协商解决。为保证供配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配电所、变电所的建(构)筑物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3.5 配电装置接地

3.5.1 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居住区内配电系统的低压接地方式采用TN-C-S系统,在居民用户的计量装置前应采用TN-C接地系统,在居民用户计量装置后应采用TN-S接地系统。

3.5.2 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总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满足各种接地中最小的接地电阻要求,因此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就同时满足了建筑物的基础接地电阻小于10Ω和电气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Ω的要求。

3.5.3 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4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3.6 电能计量

3.6.1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2 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每套住宅安装的计量表计容量规格配置原则:I1≤I2,其中: I1:指每套住宅用电容量折算的电流; I2:指表计额定最大电流。

每套住宅计量表计容量按下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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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方式 单相供电 用电容量(kW) 8 12 16 三相供电 3.6.3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对分割定户地下车库(储藏室),可由公用设施供电电源供电,安装一只总表计量,住宅开发单位对每户车库安装相应的分表计量,总表由供电公司抄录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分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抄录结算;也可由其对应户住宅供电电源供电,并与该套住宅共用一套计量表计。

3.6.4 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对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对智能化程度较高的居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鉴于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有相应的管线敷设和数据集中器安装等工程,因此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供电公司确认后,方可施工。

4 设备选型 4.1.1 配变

1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变电所应采用干变。

2 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

3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变压器,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IP68要求。

居住区应优先选用环保、安全可靠性高、便于维护的干变,干变应设置于变电所内;若确受环境限制,配变只能设置于户外时,可视实际情况使用油变,油变设置于箱式变电站内。

箱变应选择紧凑型、全密封、全绝缘结构。箱变的高压室应可兼容终端负荷开关、空气环网开关、SF6环网柜。为实现降损、节能、环保的目的,对配变的损耗、噪音指标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表(一)油变的损耗、噪音指标 配变容量(kVA) 315 400 500 630 空载损耗(W) 小于200 小于250 小于300 小于350 噪音指标(db) 低于48 低于50 低于53 低于55 12 16 ~ 24 表计标定(额定最大电流)(A) 10(40) 15(60) 20(80) 5(20) 10(40)

表(二)干变的损耗、噪音指标(局部放电水平小于10Pc) 配变容量(kVA) 500 630 8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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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载损耗(W) 小于400 小于450 小于500 小于600 噪音指标(db) 低于56 低于57 低于58 低于5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为及时掌握配变的运行状况,提高其运行可靠性,配变低压侧应装设数字式综合测控仪,对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通过无线等形式远传至供电公司。

对景观要求较高的居住区,可以视实际情况选用低损耗、完全免维护的地埋式变压器。 4.1.2 高压电缆

1 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2 附件要求: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

对处于地下水位较高环境、可能浸泡在水内的电缆,应采用防水外护套,进入高层建筑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型。

电缆终端头应选用冷缩、预制式。地下水丰富的地区电缆头及电缆中间头宜采用热缩式。 4.1.3 高压分支箱

1 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2 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高压分支箱所带负荷电流小于200A时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馈出结构,所带负荷电流超过 200A时应采用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范围,高压分支箱馈出回路不宜超过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且配备带电显示器、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仪以便于运行维护。

4.1.4 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环网柜应优先采用SF6全充气式,应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同时应具有可视性接地功能,每个环网单元应配备故障指示装置。环网柜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且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

4.1.5 高压柜

1 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2 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的配电所,可视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高压柜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时,应优先采用SF6负荷开关,负荷开关柜应采用可扩展性强、模块化组合、金属封闭式柜,具备靠墙安装。开关柜应有完善的“五防”联锁功能,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并配备故障指示装置。开关柜还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

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操作界面应友好,并预留通讯接口

对于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的配电所,可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

4.2 低压设备

4.2.1 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电缆可能长期浸泡在水中时,应采用防水外套;低压电缆由电缆桥架进出线时应采用阻燃型。

4.2.2 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 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全绝缘的母线系统。进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熔开关保护。具备下进线和侧进线功能。外壳应采用覆铝锌钢板,钢板厚度大于1.5mm。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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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

变压器出线总开关和母联开关应优先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操作寿命(电气无维护)应能达6000次,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65KA,并具有微处理器的电子式控制器,该控制器可以在线整定,具有中文人机界面,能测量电流、电压,具备“四遥”功能。低压分路采用塑壳断路器,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50KA,配电子脱扣器,三段保护,电气寿命达7000次以上。开关柜采用抽屉式,防护等级不低于IP31要求。

4.2.4 低压无功补偿箱应根据无功功率的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配变低压侧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低压无功补偿箱一般设置于变电所低压开关柜内)。低压无功补偿的容量配置一般应不少于配变容量的15%。建议采用晶闸管—交流接触器复合投切电容器型式实现循环投切控制、分相补偿;采用微处理器的测量、控制系统。

电容器应优先采用干式、自愈式阻燃型电容器,电容允许偏差-5%+10%,最大过载电压达135%额定电压,允许最高环境温度+55℃。,按变压器额定容量的30%左右作一次性配置分组。

全部电容器组应采用低压塑壳式断路器保护,分组电容器应设置熔断器保护。 4.3计量表箱

4.3.1 各类计量表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

供电公司应结合当地的需求,制定本地区的表箱制造标准,统一表箱形状、规格和尺寸。供电部门应加强对表箱制造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所有计量表箱须经过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3.2 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一只远程自动抄表装置表位。多户表箱不宜安装在户外。

多户表箱表位选择应包含每套住宅用电计量表计数,以及所安装区域公用设施用电计量表计数(至少一只),还应考虑开展远程自动抄表工作的需求,预留安装一只抄表数据采集终端安装的位置。

多户表箱通常安装在室内(楼道间内)。考虑到表箱安装尺寸和电气容量等因素,每个多户表箱所安装的表位数(不含公用计量和抄表装置表位):单相不宜超过12个,三相不宜超过8个。多户单相表位的表箱规格通常有2、4、6、8、10、12等表位规格;多户三相表位的表箱规格通常有2、4、6、8等表位规格。

4.3.3 单户住宅(含别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表箱宜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单户表箱通常安装在户外。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表计的防护措施,以减少表计的故障发生,延长表计的使用年限。

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4.4.1 配电自动化部分

1 在配网自动化规划区域内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网,应预埋配网自动化通讯管孔,预留配网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及通讯线路位置。

2 有条件的居住区应实现配网自动化功能。

高级住宅、供电可靠性和智能化程度要求高的居住区、有一类负荷的居住区、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停电影响范围大的居住区,建设时应一次性实现配网自动化功能。

4.4.2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应包括具有通讯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主台管理系统。

在采用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时,应选用电子式具有485通讯接口的电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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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

5.1.1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除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5.1.2 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为规范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应由具备资质(送变电或电力工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施工设计。施工应严格按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施工现场如与供电公司审核通过的供电方案不符,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书”或监理单位提供更改单,并向供电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经许可后方可施工。

5.1.3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随工验收,电缆路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标志块(桩)等,未经供电部门允许禁止在电缆通道上挖掘施工。

电缆标志块(桩)的装设要求是应指明电力电缆所走的路径,每10---20米及拐弯处、电缆沟两头等处均应敷设标志块。

5.1.4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

1 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安装在专用计量表箱内,表箱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同一居住区内,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应尽量统一。

2 居住区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采用相对集中安装方式。

1)九层及以下住宅采用以单元为单位的集中安装方式。表箱安装位置宜在楼道间负一层至一层半之间的墙面上。安装在负一层时,应满足相应的照明、通风、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2)十层及以上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安装视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 每层户数在4户及以上时,采用每层或分层集中装表方式。表箱宜安装在每层的配电井(间)或公用部位。

② 每层户数在4户以下时,采用分层集中装表方式。在相应楼层设置安装表箱点(间),每个点安装的表数应不低于6只。

3 当同一单元户数较多时,其单元可装设多个多户表箱,应分别敷设表箱供电电源。高层住宅同一处安装多个多户表箱时,相邻表箱之间供电电源,可通过加装电源过渡箱方式连接。

对多层住宅楼同一单元内安装多个表箱时,应分别敷设表箱供电电源,不允许在表箱之间串接。对于高层住宅楼,考虑到每层出线数量较少等因素,允许相邻表箱之间供电电源串接使用,通过加装电源过渡箱方式连接。

4 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1.4m~1.6m之间。当表箱设置安装在专用表计间、配电间时可采用明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大于1m。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箱下沿距地面1.6m~1.8m。若距楼面(地面)小于上述要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导线保护管应进入表箱内,保护导线不受损坏。6 计量表计及互感器应由供电部门负责统一检定及安装。

5.2 竣工验收

5.2.1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

5.2.2电能计量装置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3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部分:示例及费用测算 一、居住区规模

选择了小、中、大三个规模的居住区进行测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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