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
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投资的工程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建设的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质量、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管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或纠正影响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各有关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发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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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公司工程建设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工程质量实行目标管理,与公司年度考核、人事考评和薪酬奖惩相结合。质量管理目标为:
(一)杜绝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 (二)无重大质量隐患。 (三)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二章 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建设运营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湖北交投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定期发布质量评价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八条 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制(建设单位是经公司批准成立的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公司或指挥部)。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公司、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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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和投诉。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建设单位质量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各参建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质量责任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应加强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应明确实体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鉴定;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行业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关于组织开展项目前期“三审一评”工作的通知》(鄂交投发[2011]44号)、《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等,按建设单位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及时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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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等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等;应按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真实的提供试验数据;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检测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应及时纠正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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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表)。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负责审核,确认后报公司建设运营部备案。建设单位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登记表负责审核,确认后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除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设臵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公司和中心对工程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公司建设运营部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应定期、不定期派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十七条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合同追究责任外,同时禁止今后参加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第四章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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