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3)

2019-03-29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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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谈判小组将与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分别进行背靠背的谈判。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无论对服务承诺或最后报价有无补充或修改,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投标报价以投标人进行的最后一次谈判报价为准。根据投标报价和项目评审情况,谈判可能只进行一次,但不排除再次竞争的可能性。

25.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排在最前面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明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按顺序确定排在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5.3 按上述评审方法确定的符合成交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以技术优劣确定成交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投票确定成交供应商。

25.4 评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6.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6.1 开标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6.2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审小组、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

27.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评审小组将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服务承诺且符合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成交供应商。

28. 资格后审

28.1 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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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28.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29. 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29.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2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和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均按《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和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30. 成交通知书

30.1 在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予以公告,成交供应商见此公告后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处(联系电话:024-22896661、22896637)领取成交通知书。

30.2 该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或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0.3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31.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1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成交通知书和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至集中采购机构合同监管处(联系电话:024-22896627、22896645)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1 (仅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成交通知书至集中采购机构合同监管处(联系电话:024-22896627、22896645)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31.3 采购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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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履约保证金

32.1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5日内,按照规定比例(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联系电话:024-22873388、22896680)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32.2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并经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由具体项目决定)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2.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单位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3. 履约验收

33.1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 33.2 对于如网络、综合布线、监控、软件开发、办公家具、专用设备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4. 询问和质疑

34.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4.2 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3 质疑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34.4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5.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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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专用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委托方”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受托方”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受托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采购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17)“投标文件”是指受托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 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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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受托方的国籍。

3.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3.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4. 知识产权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 完成方式

受托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6. 付款

6.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在受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7. 附带(伴随)服务

7.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委托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7.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服务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受托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受托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委托方人员进行培训。

8. 质量保证期

8.1 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8.2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受托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委托方最有利的为准。

9. 质量保证

9.1 受托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受托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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