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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9.2 受托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在服务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受托方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3 根据委托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9.4 如果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委托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受托方承担。
10. 检验和验收
10.1 完成服务后,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10.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服务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委托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服务,受托方应更换被拒绝的服务,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
10.3 由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11. 索赔
11.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受托方提出索赔。
11.2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受托方对委托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3 如果受托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委托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受托方接受。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委托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11.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委托方将从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 受托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12.1 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委托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2.2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受托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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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提供服务时间。
12.3 除本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委托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3. 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如果受托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托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受托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托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
13.4 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14. 税费
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5. 争议的解决
15.1 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委托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3 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6. 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 在受托方违约的情况下,委托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受托方追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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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如果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6.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受托方应承担委托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受托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7. 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委托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转让和分包
18.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8.2 经委托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受托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9. 合同修改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 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1. 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2. 合同生效
22.1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2.2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23.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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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以实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委托方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方)和 (受托方名称) (以下简称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 2.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3.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 成交通知书。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所列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五、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
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以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六、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政府采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签约方: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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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主办方:(即投标人) 联合体成员方:
(如果联合体成员多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各方经协商,就响应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 (招标项目编号)项目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各方一致决定,以 (单位名称)为主办方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2. 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发包单位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投标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发包单位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3. 联合投标各成员方保证对主办方为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提供全面的支持。 4. 本次联合投标中:(如果联合体成员多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1)主办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由上述几方自行确认) (2)成员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由上述几方自行确认) 5. 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具体内容由上述几方自行确认) 6. 本协议提交集中采购机构后,联合投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7. 本协议一式 份,签约各方各持一份,交集中采购机构一份。
联合体主办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如果联合体成员多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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