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养护保修、债务偿还、项目移交等。
第五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综合运用动态、静态指标和价值工程理论,权衡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高低,对项目的资金使用价值(即投资方案,包括项目各主要技术方案、经济参数等)、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与融资方案进行再分析和评估;对项目建设、运营等管理方案进行再审视和优化,力求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效益最佳。
第五十五条 在项目方案分析和优化的基础上,项目公司应运用动态的可分解的计划系统来调控项目,编制项目管理总体计划,包括项目需要执行的过程、项目生命周期、里程碑和阶段划分等全局性内容,并以此确定项目执行、管控和结束的方式方法,使项目实施能够得以整体有序协调推进。
第五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资本结构、融资方案,与资金提供方进行接洽沟通,签署投融资协议,制定资金投放计划,并明确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置办法,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综合运用税收减免、税率差异、分离抵扣、延迟纳税等税收策划的技术方法,对项目投资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合理避税,努力降低项目实施各环节的税负水平。
第五十八条 根据项目管理总体计划,项目公司应就各项外包业务与分包商、供应商签署有关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并合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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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风险。各分包合同应尽量减少敞口的数量和金额,以有效控制投资。
第五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做好与投资主体、政府部门和项目关联方之间的联系协调,为顺利履约创造条件,尤其注意应积极与政府部门协商沟通,推动政府的支持与保证事项尽早落地,争取政府的政策优惠与扶持。
第八章 建设管理
第六十条 建设管理是采用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对项目建设进行有效的规划、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建设管理可分为项目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代建制、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承包)两大类。
第六十一条遵循以合同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宗旨,通过合同条款合理地进行风险预控和分配,规避项目风险,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损失。当社会环境各因素变化对项目影响达到或超过项目合同交易条件临界点后,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商,及时启动调整交易条件程序,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第六十二条坚持以投资控制为核心的管理原则,建设过程中应从设计的技术经济优化入手,以全寿命周期成本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控制概预算指标和建设总投资,并在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分包、进度拨款、现场签证、合同变更、工程索赔等各环节严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贯彻统筹兼顾、配套推进、效率优先的管理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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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优秀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争取政府协调机构的支持,统筹建设工期和工程进度,节约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十四条 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和项目参与方的质量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落实环保工作具体要求,衔接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相关保险在时间上的安排。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价格变动、工期进度、安全质量环保和不可抗力等方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十六条 完工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全面检验和交工验收,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做好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付运营前的各项准备。
第九章运营管理
第六十七条运营管理是指对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是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主要包括运营组织构建、人力资源管理、运营成本管理以及具体业务管理等。
第六十八条运营可采取自行运营、联合运营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对即将进入运营管理的项目,项目公司应根据现场实际,在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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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做好运营方案编制和技术经济论证工作,运营方案在报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主体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项目公司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合理设置组织结构、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密切与投资主体、政府部门、银行以及当地群众之间的沟通合作关系,为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十条项目公司应做好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核算、分析、控制和考核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在满足产出标准/服务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提升运营效益。
第七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等的变化。当变化达到调价机制条件时,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及时启动调价机制,对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确保项目预期收益。
第七十二条加强风险预警、防范和规避,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处置方案。应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工作,并按合同条款将各种可能预见的风险,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或利用保险进行转移等措施,减少项目公司及参与方的损失。
第七十三条 在突出优质服务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项目产权及自身资源,拓宽业务领域,通过合资、合作或承包等多种形式,推进产业协同和综合服务开发(包括项目周边土地开发、投资、仓储、联运、广告、观光旅游、信息咨询等),增加项目收益。
第七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依法披露项目产出数量和质量、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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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并主动接受项目利益相关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章移交与退出
第七十五条 项目移交分为政府移交和投资主体移交两类。政府移交一般是指政府部门为提高既有项目运营效率,通过采用TOT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由政府部门向投资主体移交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投资主体移交一般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发生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情况时,由投资主体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部门。
第七十六条 在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政府部门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如发生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情况,应按项目退出流程,在签署完补偿协议等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十七条 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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