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考者完成毕业论文后,在规定时间内交送实践环节考核公室。实践环节考核公室将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达到毕业论文要求者,组织进行毕业设计 (论文)答辩。
5、实践环节考核公室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
一般程序为:(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提问。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以上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按百分制评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五章 考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办理免考手续者可先高职高专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免考申请表,然后在规定时间(4月1--15日、10月1--15日)内到主考学校办理实践性环节考核免考手续,经主考学校自考办审批签章后,上报省招办。
第十八条 应考者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档案由主考学校自考办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实践环节成绩上报主考学校自考办,由主考学校自考办汇总后,将考核合格者的考核成绩上报省招办,成绩汇总上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为4月15--20日。下半年为10月15--20日。
第六章 考核的费用
第二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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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本着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报请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备案。
费用收取标准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实际开支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校自考办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三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校自考办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行为态度恶劣者上报省招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校自考办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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