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4)

2019-04-01 17:40

第二十一条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简介;

(二)对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质量专项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说明: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并参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第7.0.4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含上述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督工程建立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涉密的档案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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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抽查记录;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七)受监工程防护设计竣工图; (八)其他有关资料。

(说明:参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第8.0.1条、第8.0.3条、第8.0.4条规定和湖南省人防质量监督方面相关的文件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对不按人防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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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三)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给予行政处罚。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擅自拆除人防防护设备、更改施工图纸、降低技术标准生产和安装不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规定: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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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三)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的;(五)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的;…。)

(五)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类似上述规定。)

(六)人防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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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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