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务人事管理制度
1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制
1.1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1.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1.1.2具体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 1.1.3会计岗位设置应合规定。
1.1.4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账务处理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1.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2 资金管理
2.1库存现金管理
2.1.1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6.000元;远离市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20.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2.1.2现金管理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各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如发生短缺,需出纳人员承担责任的应要求其赔偿。
2.1.3出纳员与会计记账人员必须分设。
2.1.4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应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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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凡能用票据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现金支付范围:发放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差旅费、结算起点(结算起点定为3.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2.1.6预借差旅费,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交通工具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账,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其工资中扣回。
2.1.7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开具发票上付款方名称要写“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出租车发票与名称错误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11局财250号)
2.2银行存款的管理
2.2.1单位各项资金的收支,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及经营实体的银行账户纳入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账户,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不允许在资金结算中心以外违规开立账户,杜绝资金体外循环;对内对外的资金结算业务通过公司资金结算中心。
2.2.2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在银行多头开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将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2.3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印章分管制,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财务负责人安排他人代管。
2.2.4银行票据的使用规定
(1)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必须有单位领导审批,方能办理;
(2)出纳人员凭会计人员制作的凭证才能签发银行票据;
(3)业务人员收到票据应到财会机构办理确认入账手续,才能办理相关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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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资金支付管理
2.3.1单笔超过20万元的工程分包、大宗材料采购、设备购置等款项的支付必须上存到分局,按分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由分局代为支付,但由项目代发或监督发放的农民工工资除外;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预付款的额度,及时索取发票,严格按11局财〔2010〕195号资金支付流程管理办法文件把好资金支出关。
2.3.2根据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税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关于规范工程分包结算业务发票管理的通知》(财〔2011〕19号)文件精神,设备租赁、工程分包必须取得合规发票,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以自制的结算单代替发票;对没有提供合规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2.3.3根据已经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
2.3.4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3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2013)文件120号)
3.1差旅费
3.1.1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3.1.2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实行限额包干,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3.1.3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1.4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单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正副处级人员、年龄在 50 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卧、软座、高铁一等座、动车一等座)、飞机经济舱和轮船二等舱。
(2)其他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卧、硬座、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和轮船三等舱。此类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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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远或任务紧急的,一律先申请,经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或授权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
3.1.5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3.1.6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之间,在车上过夜 6 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而未乘座卧铺,按所购硬座票价的 60%给予补助(高铁及动车组除外)。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可乘坐一等座而改乘二等座的,按照二等座票价报销,不予补助差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票价超支部分自理。
3.1.7因工作需要托运资料开支的包装费和托运费,据实报销。 3.1.8市内交通费:
(1)正副处级人员、年龄在 50 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到省内外城市出差,出差期间未派专车的,市内交通费按实凭据报销。
(2)其他人员到省内外城市出差,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20 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3)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得乘坐出租车,市内交通工具应选择公共汽车、地铁、轻轨。
(4)下列出差人员不计入市内交通费: ①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 ②在公司所承接项目点;
③小车驾驶员以行驶公里数计算行车补贴的; ④外出培训学习期间。
3.1.9职工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及函授学习的差旅费用自理。
3.2住宿费
3.2.1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公司内部宾馆、招待所及项目所在地协议宾馆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可按就近原则住宿外部宾馆、饭店。凭出差地的住宿发票按标准报销,采取超标自付原则。
3.2.2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各类别人员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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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副处级人员、年龄在 50 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住宿费标准为省会城市及经济特区 240 元/天/ 人,地级城市 200 元/天/ 人,其他地区 160 元/天/人。
(2)其他人员住宿标准省会及经济特区 200 元/天/ 人,地级城市 160 元/天/人,其他地区 120 元/天/ 人。
(3)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 1.5 倍凭票报销,不再实行节约奖励,超标部分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3.2.3超标部分出差人自行承担,节约部分按 50%计发给个人。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或发票日期不一致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不予发放节约住宿费。
3.2.4特殊情况下公务陪同或陪同公司领导出差超标住宿的,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超标准部分。
3.2.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2.6到外地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培训,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持其证明凭住宿费票据实报销,不实行包干。无证明的,按规定限额包干标准报销。
3.2.7执行特殊紧急任务、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住宿限额包干的出差人员不实行住宿费包干办法。
3.3伙食补助费
3.3.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补助 30 元。
3.3.2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统舱超过 6 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 30 元。
3.3.3离开机构所在地城区参加会议,庆典、考察、技术指导等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单位证明,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3.3.4离开机构所在地城区到项目实(见)习、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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