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7)

2019-04-01 18:19

10.7 汇总评审结果

10.7.1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9: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的形式,进行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的加权得分;再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加权得分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0:评标结果汇总表的形式,进行最终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加权得分的平均值;并按照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由高至低的次序,对各有效投标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及加权得分平均值计算规定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如果出现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相同的情况,则按照优先排名次序的确定标准进行排序。确定优先排名次序的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0.7.2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1:评审意见表的形式,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

10.7.3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11. 推荐中标候选人

11.1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有效投标排序情况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11.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有效投标超过3个,则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3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和条件时,则推荐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3)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应与有效投标排序中的排名次序保持一致。 12. 评标报告

12.1 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工作后,应及时整理评审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签到记录; (2) 评标专家声明书; (3) 技术暗标评审记录;; (4)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记录 (5) 投标偏差分析记录;

(6)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 (7) 商务标评审记录;

(8)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 (9) 废标情况说明;

(10) 各评委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记录; (11) 评标结果汇总排序记录;

(12)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3) 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书面评标报告包括的其他内容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2.2 书面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12.3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3. 废标条件

13.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

(2)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 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的。其中,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A、 投标保证担保提交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保证担保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D、 投标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E、 投标保证担保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人;

F、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G、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H、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6)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7) 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 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的;

(12)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3) 联合体投标其组成发生变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或者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公开招标时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邀请招标时含有未被招标人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1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15) 对开标结果拒绝签字确认,且经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

(16)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的;

(17) 招标文件中设立招标控制价时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不含等于);

(18) 投标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如有)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

(19)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20)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1)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有关人员(包括拟派项目经理)、设备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或改变后的情况低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资格条件的; (22) 技术暗标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要求和格式的; (23) 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其他废标条件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 名词解释与评标规定

14.1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而编制的本工程造价。

招标人应按照评标办法约定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本招标工程是否设置招标控制价及设置后招标控制价的金额或说明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2 有效投标:

有效投标是指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14.3 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本招标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及其合计金额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4 基准价:

基准价是指根据基准价计算规定计算的,用于计算商务标评审分值的价格。 本招标工程的基准价计算规定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5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对本招标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权利及投标人义务等造成重大削弱或限制的偏差,而且纠正此类偏差将会对响应本次招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符合废标条件第13.1款中规定情形的,属于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和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6 量化分值小数点后有效位数确定:

本办法中量化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4.7 定性评审:

对于本办法中的定性评审结论,如果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15. 特殊情况处置

15.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内容和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评标活动暂停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评标条件时,继续评标。

15.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确需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符合本办法第9.1.3项规定的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但仍负有对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保密义务。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产生的规定,另行确定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替代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

15.3 关于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16. 评标委员会建议重新招标

16.1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 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2)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投标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或者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书面阐述否决的判定依据和理由;

(3) 招标文件其他组成内容与评标办法之间或者评标办法内容中出现矛盾性规定,又没有规定其优先解释顺序,不具有可操作性,以致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4) 评标条件和标准明显背离科学性原则,不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继续评标将严重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5) 招标工程如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编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出现明显错误或严重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致使继续评标将严重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17. 评标附表

17.1 评标附表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目录

1.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2. 承包(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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