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改革暂行办法(2)

2019-04-01 19:59

第十四条 获国家级奖励的津贴标准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按奖金额的1:3发放;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按奖金额的1:2发放;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或第三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按奖金额的1:1发放;第四完成单位(或第四完成人)以下的按奖金额的1:0.5发放。

第十五条 获省部级奖励的津贴标准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奖金金额的1:2、1:1.5、1:1发放;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奖金金额的1:0.5、1:0.3、1:0.15发放;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或第三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奖金金额的1:0.2、1:0.15、1:0.1发放;第四完成单位(或第四完成人)以下的无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上述没有奖金的学会、行业部门科学技术奖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按省科技奖标准的1/2进行奖励,特等奖在一等奖基础上增加15%;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人)的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奖金的1:0.6、1:0.5、1:0.3、1:0.15发放;第三完成单位(或第三完成人)的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奖金的1:0.3、1:0.2、1:0.15、1:0.1发放;第四完成单位(或第四完成人)以下的无奖励。

第十七条 所有获奖项目均以授奖部门正式颁发奖励证书为准,申报津贴时必须向学校提交获奖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奖金最高额配发津贴。同一获奖项目本校有多人参加的只按项目奖励一次,不重复计算。

四、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奖励津贴

第十九条 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奖励津贴发放范围及津贴标准

专利权人为安徽理工大学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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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每项一次性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0.1万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一次性奖励0.1万元。

第二十条 以上知识产权均以相应国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书为准,且第一完成单位或权利人署名为安徽理工大学。

五、标准奖励津贴

第二十一条 标准制定津贴的范围

以安徽理工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或第一起草人),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8万元;行业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6万元,地方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十二条 以安徽理工大学为第二起草单位(或第二起草人),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行业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地方标准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其它情况不奖励。

六、科技成果转化津贴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津贴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津贴:

1.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或授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学校,以合同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

2.自主开发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或授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学校,已形成批量生产的规模,产品在市场占有稳定的份额,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津贴标准

1.科技成果转让到校外企业,按实到转让费的1.5%发放奖励津贴。

2.科技成果转让到校内企业,按实到转让费的3%发放奖励津贴。 3.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方式与企业合股办厂,按每年到校纯利的4%发放奖励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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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研工作量要求和计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要求和计分办法 1.教师的额定科研工作量(积分)要求见表二:

表二:额定科研工作量(积分)(分/年) 教师类型 课程类别 公 兼 职 科 研 共 课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教师职务 正高 副高 中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额定科研工作量积分 ≥8 ≥5 ≥3 ≥12 ≥7 ≥4.5 ≥20 ≥14 ≥8 注:(1)公共课:马列主义理论教育(5门课)、思想政治教育(3门课)、体育和大学英语。

(2)基础课:高等数学、工程数学、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机械制图、工程制图、电工学、计算机语言。

(3)同时教授两类课程的教师,两类同级教师的额定科研工作量之和除以2为额定科研工作量。

(4)对助教的额定科研工作量未作规定,学校鼓励助教进行科研工作。

(5)完成了额定科研工作量后,当年的科研工作量若有节余,可转到下年度使用。使用了上年度节余的科研工作量的,该年度的科研工作量不得再延至下年度使用。

(6)未完成科研工作量,从学院津贴中扣减,扣减部分不再发放到学院。

2.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见表三:

表三: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分/万元,分/篇,分/项,分/万字)

类别 经 费 专利及软件著项 目 A、B类纵向科研项目 C类纵向科研项目 其他纵向 横向(不含设备费)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 计分 40 30 25 10 20 5 8

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国家标准 5 20 10 5 15 12 10 8 6 3 20 12 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论文 A类论文 B类论文 C类论文 D类论文 E类论文 F类论文 专著 教材 专著、教材主编 专著、教材副主编 注:合作项目的经费分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著、教材主编系第一主编。

未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一半的教师,津贴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减少1000元、800元、500元,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一半以上的,津贴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减少700元、550元、350元。讲师职称(含)以上、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包括“双肩挑”教师),完成了额定科研工作量但没有一篇发表在CN刊号期刊上的学术论文的,津贴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减少500元、400元、300元。

八、流动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

第二十六条 流动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按《安徽理工大学流动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0)4号)执行。

九、科研津贴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科研津贴的申报及审批

1.申报科研津贴,于次年初由项目第一承担人、论著第一作者(主编)、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分别填写科研项目津贴申报表、科技论著津贴申报表、科研奖励津贴申报表、科技成果津贴申报表和科技成果转化津贴表,并提交附件(立项批准书、合同书、论文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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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部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审核人签字。

3.院部将审查合格的申报内容逐项填入“科研津贴汇总表”,由填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院部将科研津贴汇总表、申报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对应顺序排列整齐,送交科技产业处。

5.科技产业处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内容逐项复核并进行汇总。 6.科技产业处将汇总材料报经人事处送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改革暂行办法(修订)》(校政?2004?7号)中第四章科研津贴部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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