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冷、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和低温预警消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
(9)海上大风
交通运输、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有关单位加固有关设备设施;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所有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海事部门指挥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船舶做好易移动货物的积载、装载,防止出现货物移位。
农业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渔业部门通知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信号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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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
3.2.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2.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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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制订规划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省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级以上市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3.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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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要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3.3.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3.4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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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4.2 物资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3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4.4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5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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