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询警察职工的意见。
第十条 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要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相关材料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必要准备。确定会议议题的党政负责人要事前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相互沟通,充分酝酿,但不得个别授意,将个人意见强加他人,切实做到坚持原则、平等协商、共同探讨、相互交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重要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及相关人员首先要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调研、准备等情况,所有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作出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等,不得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执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十六条 各类重大决策必须指定专门的督办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作出的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登记备案制度。凡召开决策重大事项会议,要将涉及会议的决策参与人、决策议题、决策过程、决策结论、落实情况等有关具体事项,以笔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形式完整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警察职工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将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政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通过党内监督、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监狱应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监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对外泄密的; 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给监狱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监狱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省局的有关要求,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序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局纪委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省直各监狱和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
(责任编辑:湘南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