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发包人):
营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承包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邮编:
现住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方式
本合同是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辆各种证照手续齐全的可营运的出租汽车;乙方承包经营该出租汽车向甲方缴纳承包金,并在具体营运服务方面接受甲方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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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承包车辆
承包车辆是车型: ,车牌号牌:川F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的出租汽车。
乙方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名后,即表示其确认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是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以下统称车辆技术规范),各项营运设施、经营证照齐全完整有效,并已接受该车从事营运。乙方在取得上述出租车承包经营权后,不得从事将该出租汽车设置转包、质押、变卖或其他形式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共五年。 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承包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金,首年每月为 仟 佰元。
现以全车价 为例计算折旧,第一年按33.3%:即 万元;第二年按22.67%:即 万元;第三年按20%:即 万元;第四年按13.33%:即 万元;第五年按6.67%,每年递减折旧费 万元。具体约定: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每月缴纳 元;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每月缴纳 元;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每月缴纳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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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每月缴纳 元;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每月缴纳 元;
乙方于每月25日前缴纳次月的承包金(承包开始月一并缴纳当月和次月的承包金)。
注:全车价含新车价、车购费、计价器、GPS设备、顶灯、防劫栏等费用。
第五条 保证金
鉴于出租汽车的动产性质和营运安全风险瞬时性的特点,在财产使用权和经营安全风险均受控于承包人的情况下,且法律上的责任又往往会连及发包方,应当设定保证金。
1、设定保证金为 万元整,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保证金不计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至合同终止时,始终保持此一足额,以备需用。
2、保证金的用途是:若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或在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发生违约、违章、交通事故等行为,导致经济责任后果而需由甲方从保证金中支付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支付,并于事后及时向乙方结算收取充填;乙方应在甲方先行支付后的3天内按实际支付额补足保证金差额。
第六条 相关约定
1、甲方在企业经营中,若遇国家调整企业营业税,其新增(减)部分,由乙方全部享受或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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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承担的费用:车辆购置费、服务设施购置费(计价器、GPS设备、顶灯、座套)、经营权证使用费、保险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险、承运人责任险、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交强险)、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企业所得税)、GPS服务费、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乙方承担的费用:承担除第六条第2点以外的经营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费(税)、修理、检测、设备设施维护、票证、GPS通讯、工资、医疗、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车辆统缴通行费、副班管理费、交通事故处理(如:医疗、护理、赔偿、抚恤、押金等支出)等。如因欠交或迟交而受到相应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相关部门依据有效文件,规定必须由甲方集中办理(交费)手续的事宜(乙方有知情权),甲、乙双方均得服从。否则,因此而引起的责任后果,既视为违反本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不服从规定方承担全部其他责任。
4、承包经营出租车期间,乙方应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取得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方能从事营运。在乙方承包经营出租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甲方、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损失,最终均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甲方代乙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乙方更换副(替)班驾驶员,必须报经甲方审核备案后方可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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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经营的乙方人员不是甲方企业的员工。乙方及乙方所聘用的副(替)班驾驶员一切待遇(包括且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意外伤害等)均属于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制于国家、政府政策法规,明确必须由甲方代为乙方或其副(替)班驾驶员办理前款所列待遇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时,乙方应支付的承包金总额相应递增(即承包金总额=原定承包金+甲方代办的费用)。
7、保险标准费用: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购置价投保;②第三者责任险按50万元投保;③交强险按保监会规定投保;④营运客车司乘人员意外保险按每人40万元投保;⑤自燃险按保险公司规定投保。 乙方可要求增加投保项目或提高保险金额,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保费上浮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产权】拥有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权和出租汽车产权。
2、【传达政策、制定制度】宣传、贯彻出租汽车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关于出租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要求;依法制定和落实出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3、【服务质量管理】甲方负责服务质量管理。甲方行使职权,应依据《XX市运输公司出租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依法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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