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4)

2019-04-01 22:10

将被撤销、注销的安全许可证有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2.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9.3.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9.3.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9.3.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9.4公告与通报

9.4.1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各市安监局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9.4.2省安监局至少每半年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一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4.3省、市安监局应当分别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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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9.4.4各市安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颁发情况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全省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0.1关于提供有关人员安全合格证的问题

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10.2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臵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者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企业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3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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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0.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申请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11 工作人员守则

11.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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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行政许可的法规规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11.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11.3严格审查把关,不向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1.4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1.5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12 附则

12.1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同时伴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2.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2004年和2008年发布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4]90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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