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复建项目的规划应充分征求资产所有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由资产所有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和签署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项目法人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同时报送以下文件或材料:
1、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城市集镇规划设计报告,专业项目处理设计报告,建设征地区文物古迹及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移民安置区地质勘察、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大中型工矿企业补偿资产评估报告等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2、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 3、有关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书面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有关资产所有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6、其他重要的文件、协议和纪要等。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要求,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调查,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对规划开展论证审查工作。并综合实地调查
— 6 —
结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有关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论证审查意见,对移民安置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修改。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重新报审。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贯彻先移民后建设的要求。项目法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省移民管理机构再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也可授权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和协调。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工作量合理分配移民安置规划独立费用
— 7 —
(其它费用)的使用。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
移民安置规划独立费用(其它费用)中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实施机构开办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管理和分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监理监测评估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开展移民综合设代工作。
移民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单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代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科研费由项目法人管理并使用。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由项目法人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由项目法人提出建议,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在维护移民利益,照顾农时和方便移民的原则下确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移民补偿费台账,并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用于移民工作。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完成阶段任务后应组织阶段性验收,完成全部任务后应组织全面验收。验收应依据批准
— 8 —
的移民安置规划及项目法人与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确定的原则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规划的验收由项目法人根据不同工作阶段的要求组织和提出,应按自验、初验和终验的程序进行。承担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移民综合监理及综合设代单位进行自验。初验由市(州)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联合组织承担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移民综合监理及综合设代单位进行。终验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进行。
复建的专业项目应由相应资产所有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及有关方面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移民安置规划阶段性验收工作应实地检查移民安置情况,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情况,迁建复建项目建设情况,移民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下阶段移民工作的建议。
终验应全面总结移民规划完成情况,检查和综合评价移民安置、专项工程建设、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安置效果等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申请验收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移民工作总结。 2、自验报告、初验报告。
— 9 —
3、市(州)审计部门审计报告。 4、专业项目或其它专项工作验收报告。 5、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综合设代工作报告。 6、移民档案验收工作报告。
7、有关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对终验工作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资料,由项目法人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四章 后期扶持
第十九条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完成后,所在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定移民人数,申报新增移民人口。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市(州)申报工作基础上向国家申报新增移民人口,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申报移民人口应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2、安置农村移民人口情况,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情况等。
第二十条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申报工作完成后,有关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