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新增的移民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可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符合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农村移民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兴办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纳移民就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省移民管理机构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监督评估和稽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开展建设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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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及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移民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审核、变更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
(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对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省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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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停建令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和发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与省移民管理机构联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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