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世界林产品贸易的几个重要问题(2)

2019-04-01 22:23

敏感市场(欧洲5%,美国2%);欧洲温带材认证林产品的供应大于需求,热带材供应小于需求;3亿m3潜在认证材供应量,但仅有少部分作为认证材进行贸易[13]。虽然世界上开展森林认证具有环保、社会责任、政府支持等推动力,但也面临着成本、需求、利益冲突等障碍。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森林认证和标签的林产品的需求也不一样。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认证产品没有太大的需求,在短期内也不会改变这一状况。

中国政府对森林认证十分重视。2001年中国国家林业局成立森林认证处,具体负责森林认证工作,标志着中国森林认证进程的开始。目前,中国正成为全球FSC发展最快的国家,在WWF中国分会推动下,截至2008年7月2日,有12家森林经营单位共70.5万hm2的森林通过了FSC的FM认证,有604家企业(含香港)通过了FSC的CoC认证[14]。2007年3月,PEFC在中国成立了项目促进办公室,截至2008年7月2日,有15家企业通过PEFC的CoC认证[14]。中国一直在积极建立自己的森林认证体系,先后制定《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中国森林认证原则与标准》、《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原则与标准》等多项标准,2006年在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广东和四川6省开展森林认证试点,2007年又在内蒙古(大兴安岭)、广西、云南、海南、安徽、河北6省开展第二批试点,同时,为了探索与FSC体系的合作,把黑龙江穆棱林业局列为试点单位[11],2008年又批准了7个试点单位[15],目前共有20个试点,试点承担单位包括国有森工集团、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合资、国外独资),林地权属类型包括国有林、集体林,森林类型包括温带针叶天然林、天然次生林,以及温带阔叶林,亚热带天然、天然次生阔叶林[15]。中国将按照国际惯例完成森林认证组织、研究和培训机构的建立,2008年初已经与国家认监委达成一致,很快即可开展中国标准的CFCC森林认证,并将与国际其他体系并存运行。随着中国森林认证的发展和中国标准的CFCC森林认证与世界主要森林认证体系互认的进程,中国林产品贸易中经过森林认证的产品的比例会越来越大。

3 碳汇贸易与林产品贸易

当前,气候变化正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50年代后期,科学界开始注意并研究全球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的关系,至90年代初,各国科学界、工业界和政府不得不痛苦地承认:人类向大气中排放CO2等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因素。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手段无外乎两个,一是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二是增强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能力。就后者而言,关键是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积累,其做法一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二是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是通过减少能耗,提高能效来实现,但常常会对一个国家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主要是利用森林等植物的光合作用,把大气中的CO2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到植物体和土壤中,在一定时期内起到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积累的作用。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以其巨大的生物量贮存着大量的碳,森林植被中的碳含量约占生物量干重的50%,人工林每生长1m3木材,约可以吸收CO21.83t[16],因此森林碳汇是最大的吸收汇;同时森林的破坏,特别是毁林成为大气CO2的重要来源,除了贮存在森林中的碳被迅速释放进入大气外,毁林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还将引起森林土壤有机碳的大量排放,成为碳源。因此森林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寻求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气候变暖过程,1992年6月,国际社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又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议定书规

定41个发达国家(附件1国家)承担控制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定义务,即:每个国家在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17]。为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I国家运用3种“灵活”机制来帮助完成它们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即:国际排放交易(ET)——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进行排放许可(称作排放限额单位,AAUs)交易;联合履约(JI)——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互相购买因实施项目而获得的排放补偿信用(称作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项目并获得排放补偿信用(称作已认证的减排,CERs)。CDM是《京都议定书》三机制中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机制。这种机制既能使发达国家以低于国内成本的方式获得减排量又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实施CDM项目,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在工业、交通和能源部门中实施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同时,可以通过实施有关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简称LULUCF)等方面的项目,增加陆地生态系统的吸收汇,这些项目产生实质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来实现附件I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林业CDM碳汇项目可以使发达国家低成本获得减排量,又为发展中国家林业和社区发展引入大量的国际资金,有助于改善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因此林业CDM碳汇试点项目已全面开展起来,项目所在地包括印度、马来西亚、捷克、阿根廷、伯利兹、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巴拿马、巴西、中国等国家。由于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碳汇项目完成20%的减排任务,这就意味着发达国家每年可通过造林碳汇项目完成约3500万t碳的减排额度,按10~15美元/t的市场价格计算,发达国家每年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3亿~5亿美元开展造林碳汇项目[18]。

无疑,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CDM造林碳汇项目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森林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并进一步影响到林产品贸易。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森林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改善,提高了木材原料的潜在供给能力,并通过技术辐射、社会条件改善等提高发展中国家木材原料的现实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造林碳汇项目的发展会减少现有森林、林地的合法和非法的商业利用,从而减少木材原料的现实供给能力。由于CDM造林碳汇项目规模相对小和时间相对短,这些影响还不会很快显现出来,但长期来看,森林碳汇问题会对世界林产品贸易有重要影响。更重要的是,CDM造林碳汇项目中的碳交易,成为林产品贸易的新的分支,获取木材不再是森林经营的唯一商业目标,这势必对目前以木材为基础的林产品生产和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新机遇和新挑战,中国也积极地开展与林业碳汇项目相关工作。2001年起中国应急启动了一系列关于碳循环、碳汇、碳源等方面的国家级研究项目;为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中国国家林业局在2003年底成立了碳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林业碳汇工作的协调和管理;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了CDM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为熟悉林业碳汇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则和积累经验,中国及时启动了林业碳汇试点项目,2005年中国与意大利环境和国土资源部合作的内蒙古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是中国造林的第一个碳汇造林项目,项目第一个有效期5年时间内投资153万美元,在荒沙地造林3000hm2[18],此后广西、四川、云南、安徽、山西、河北、辽宁等一系列CDM项目相继启动;2007年7月25日,中石油集团与国家林业局、中国绿化基金会等联合发起建立中国绿色碳基金,以推进中国以植树造林、固碳减排为目的的林业碳汇工程。中国在积极开展与林业碳汇项目相关工作的同时,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不承诺任何与自身发展水平不适应的义务,反对一些发达国家强制发展中国

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义务,积极促进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资金和技术的义务。

4 进出口检验检疫与林产品贸易

随着林产品贸易的迅速发展,多种病虫害给进口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目前,中国从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加蓬等40多个国家进口160多种木材。这些树种分布广泛,疫情复杂。在进口原木数量猛增的同时,进口原木由于携带有各种有害生物而对中国森林资源造成危害的风险也在日益加大。仅2003年,中国口岸就从进境木材中截获各类有害生物186种7058批次。各国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防止有害外来生物的入侵[3]。例如1998年9月,美国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违规货物将整批禁止入境。第2年,英国、欧盟等也宣布对中国离境产品的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措施,实施新的检疫标准。据当时的估算,仅欧盟这一决定即影响了中国70多亿美元的对欧出口贸易[19]。

近年来,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很多国家采取了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技术性措施。例如1996年欧盟标准化委员会提高了人造板甲醛释放量的要求;美国规定了油漆中重金属的含量限量要求;1998年欧盟成员国对原产加拿大的针叶材实施卫生与技术规则的进口限制措施;2003年欧盟通过了《关于限制经过砷防腐处理的木材进入市场的指令》,规定输往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除CCA(加铬砷酸铜)外,不得使用其他含砷防腐剂[19]。

根据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实施的协议》(SPS),成员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而制定某项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对没有经过检疫或检疫不符合标准的木材贸易进行限制,只要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就是允许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国内立法和制定区域性环境标准,以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为由,不断提高标准,限制别国产品进入,实际上构成了新的贸易壁垒,被称为绿色壁垒或环境壁垒,主要形式有: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及绿色补贴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等。这对发展中国家林产品出口造成了重大影响。从WTO新一轮多哈贸易与环境谈判后的发展趋势看,林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会日趋严格,将会进一步影响世界林产品贸易的格局。

为防止有害外来生物的入侵,中国在不断加强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中国也在不断修订国内林产品标准,与国际接轨,鼓励企业进行各种国际认证,避开各种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

5 贸易保护与林产品贸易

林产品是经过一定的加工后服务于人类的森林产品,它依赖于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自然资源,但随着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球上的森林资源不断受到破坏,对全球气候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了威胁,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许多国家尤其是原木出口国纷纷设立或提高出口关税、采取了贸易限制手段。例如印度尼西亚提高了原生木材的出口关税,美国通过专门立法禁止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所有的或州属的未加工的原木出口。由于热带雨林的急剧减少,一些国家要求禁止使用热带林木,欧洲议会在1990年通过了一项决议,对热带木材的进口实施许可证制度,还建立一项基金来

支持热带国家对林木进行可持续开采。根据俄罗斯最新修订的《森林法》,从2007年1月起,俄罗斯将现行原木出口关税提高至10%,且不低于6欧元/m3,此后每年上调30%,至2010年前提高到不低于24欧元。2008年4月,俄罗斯进一步将原木出口关税上调至25%且不低于15欧元/m3,并决定从2009年1月起,将上调至80%且不低于50欧元/m3[20]。这些国家对木材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虽然违反了WTO贸易自由化原则,但因为符合第20条(g)款允许成员国“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而采取贸易措施的规定而成为合乎规定的措施。贸易限制措施主要集中于原木和锯材类产品,尤其是原木出口,这无疑会减少原木和锯材类产品的国际贸易。这是近年来原木、锯材贸易额增长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同时它对大量依靠进口木材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的国家产生巨大影响,并必然对世界林产品贸易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大量依靠进口木材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战略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加上中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内木材供应有限,大力发展人工林以缓和木材供需之间的矛盾,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中国已经拨出专款补贴速生丰产林种植,一直持续到2015年。此外,中国政府也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到木材出口国收购森林资源和投资设厂,以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木材需求。

6 国内加工增值与林产品贸易

从原木到木制成品的加工过程,也是产品增值的过程。在整个产业链上,原材料(原木)生产者从产品增值中分享的利润相对较少。木材加工增值不仅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还能拉动基础实施建设,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同时,木材加工增值有利于提高本国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不断促进本国木材加工业产业升级,增加高附加值林产品(如家具、纸制品等)的生产和出口,减少原木出口比重。

近1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木材加工能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高附加值林产品出口量增长迅速。2006年,中国木家具出口金额已达87.84亿美元,占林产品出口总额的45.69%,是世界第1家具出口国[3]。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巴西的木材制成品的出口量也在逐年增加。2004年ITTO国家木材制成品出口金额已经超过原木出口金额。世界第1大原木出口国俄罗斯近年来在不断提高原木出口关税的同时对木材加工出口提供税收优惠,从而减少未被加工的原木出口量,提高高附加值的木材加工品的出口量,其锯材出口2004年比2000年提高62.4%,成为第2大锯材出口国[3]。

鼓励国内加工增值政策一般与限制原木出口政策并行,它同样对大量依靠进口木材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的国家产生巨大影响,并对世界林产品贸易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但对高附加值林产品国际贸易量影响要小一些。

7 贸易争端与林产品贸易

随着林产品贸易的蓬勃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呈不断上升之势。林产品贸易争端的形式很多,有“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其中反倾销措施被采用最为频繁,其他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劳工标准都可能成为贸易争端的原因,而且呈不断上升之势。

国际林产品贸易争端比较典型的有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的木材贸易争端。木材是加美两国间的主要贸易产品之一,根据两国1996年签订的木材贸易协定,加拿大每年可向美国出口大约100亿加元(约合67亿美元)的软木及其他木材制品,美国不征收任何关税。但美国商界和国会对此反应强烈,要求2001年该协定期满后,立即对加拿大木材征收20%的关税,

而加拿大政府一直在争取说服美国延长目前的木材贸易协定。2000年美国将加拿大木材出口限制解释为补贴,并发起反补贴调查,2001年4月美国对加拿大针叶材发起反倾销调查,8月即宣布开始向加拿大软木及软木制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引起加拿大强烈不满,认为美方的这种做法是违反自由贸易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情况下,多次向WTO申诉[21]。

随着中国林产品出口迅速增长,贸易摩擦越来越多。2003年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130多家,金额9.6亿美元,2004年终裁征收0.83%~198%不等的反倾销税;2005年美国对中国文具纸反倾销案,涉案金额1.25亿美元;2005年美国对中国木地板锁扣专利技术侵权发起“337”调查,2007年签发普遍排除令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美国,涉案企业18家,涉案金额数亿美元;2006年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发补贴调查,涉案金额1.2亿美元,2007年裁定征收10.9%~20.4%的临时反补贴税;2006年加拿大家具业特保调查案,要求对中国家具征收3年的高额附加税;2007年美国又开始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实施新一轮反倾销复审调查;2007年美国对中国木地板和胶合板332调查正式启动……[22] [23]。林产品贸易争端常常久拖不决,一旦裁决一般对出口国、尤其发展中国家不利,极大影响出口贸易,进而影响出口国产业发展和就业。例如受美国木制卧室家具法倾销案影响,2004年7月到2005年3月,中国对美木制卧室家具出口额下降15%[22]。对于中国面临的越来越多的林产品贸易争端,中国政府基本采取据理力争的态度,鼓励和协助企业应对。

参考文献:

[1] 国家林业局。2007中国林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114-125

[2] 刘园园。世界木材市场的国际竞争与中国木材贸易[D]。浙江杭州:浙江大学,2006:28-35 [3] 孙顶强,尹润生。全球林产品贸易格局变化及相关问题讨论[J]。林业经济,2006(5):74-80 [4] 周泽峰。出口退税对林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07:61 [5] 毛力。中国林产品国际贸易及其竞争力分析[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07:9-16

[6] 孙久灵。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研究[EB/OL]。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www.paper.edu.cn/downloadpaper.php?serial_number=200805-839&type=1,2007-5-29 [7] 章轲。木材跨国非法采伐贸易链调查[N]。第一财经日报,2006-3-30(A04)

[8] 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森林与林产品认证及市场发展国际研讨会召开[EB/OL]。国家林业局政府网,http://www.forestry.gov.cn/subpage/content.asp?lm_Tname=zwgk&lmdm=4000&id=4343,2008-4-7

[9] 中国林科院科信所森林认证研究与推广中心。FSC简介[EB/OL]。中国森林认证网,http://www.cfcn.cn/fsc.asp,2008-6-23

[10] 刘燕。我国森林认证体系的运行机制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7:36-38

[11] 科技日报电子版编辑部。森林认证成为可持续经营有效手段[EB/OL]。科报网,http://www.stdaily.com/gb/green/2007-08/14/content_707307.htm,2007-8-14

[12] 张新欣。我国FSC森林认证结果及其影响分析[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7:5-6 [13] 徐斌。国内外森林认证的机遇与挑战[N]。中国绿色时报,2007-12-6(B3)

[14] 袁海云。陆文明:森林认证的效益不能简单用金钱来衡量[J]。地板新时代,2008(7):53-55 [15] 陈晓倩。中国森林认证国家体系试点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地板新时代,2008(7):48-50 [16] 李怒云,宋维明。气候变化与中国林业碳汇政策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2006(5):60-64 [17] 林德荣,李智勇,支玲。森林碳汇市场的演进及展望[J]。世界林业研究,2005(1):1-4 [18] 叶绍明,郑小贤。国内外林业碳汇项目最新进展及对策探讨[J]。林业经济,2006(4):64-68

[19] 姜春前,徐秀英,于玲,沈月琴。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J]。世界林业研究,2005(5):52-55

[20] 中华工商时报。俄罗斯连续调高木材出口关税[N]。中华工商时报,2008-3-31(008) [21] 胡光耀。加美木材贸易又起争端[N]。中国贸易报,2001-08-14(002)

[22] 谷梅。中国林产品出口贸易摩擦应对策略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7:4-6 [23] 刘松涛。337调查:反思复合木地板案[J]。WTO经济导刊,2006(8):35-37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田明华(1969-),男,山东桓台人,博士,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从事林业经济问题、国际贸易研究,电话:010-62338196,Email:tmhbjfu@163.com; 通讯作者:赵景培,(1983-),女,天津人,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贸易研究,电话:13264279183,Email:xunxuan@yeah.net;

第三作者:刘丹丹,(1984-),女,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贸易研究,电话:13811093102,Email:dandan00li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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