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5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3.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5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56.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期满前6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7.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煤矿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58.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59.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60.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61.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
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6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64.煤矿企业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6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66.《国务院关于顶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j大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6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合实际控制人)等。(√)
68.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
人员。(√)
6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审查基本条件。(×).
70.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7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72.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73.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74.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75.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76.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7.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不需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78.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
79.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
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但可以再经考核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 80.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81.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一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及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82.《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8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
在漏检、假检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冲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协之规定: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