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自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规定合格标准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由项目考评主体结合日常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情况,按考评分数由高至低确定。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已终止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
市(地)项目考评主体应汇总本区域(含所属县、区)内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6)纸质和材料电子版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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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的具体要求,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在6月30日以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参加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在6月30日以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参加下一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年11月1日-12月10日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企业所在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年度,应于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材料前30日内报送)。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情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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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核情况汇总报送企业考评主体。
对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核不合格的,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评的,视为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由企业所在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计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材料包括:
(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附件7);
(二)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四)企业本年度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建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评主体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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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近三年各年度《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附件7);
(二)《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8);
(三)《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汇总表》(附件9);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0)。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报评定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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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自评材料无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评价,各分项评分表中的实得分为零的项目数为0;
(二)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评价,各评分表实得分分数≥75分,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项目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三)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评价,汇总分数≥85分;
(四)无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由考评主体统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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