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将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在我省承建工程项目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细则进行考评,企业考评主体将把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选建筑施工项目各级、各类奖项评先推优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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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进行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和参建人员不得推荐参加建设系统评先评优活动。
第四十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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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名称及分值 总计得分(满分100分) 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满分10分) 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满分10分) 施工项目 名 称 建筑面结构类积(㎡) 型 安全管理(满分10分) 文明施工(满分15分) 手脚架(满分10分) 基坑工程(满分10分) 模板支架(满分10分) 高出作业(满分10分) 施工用电(满分10分) 施工机具(满分5分) 自评机构评语: 项目自评 机构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13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序号 1 2 3 4 5 (此项表格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 平均分 自评等级 奖惩情况 序号 类别 项目 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隐患整改 1 批评 处罚 行政处罚 停工整改 通报批评 等次 省级 市级 县级 经济处罚 暂扣或吊销证书 停止执业 省级 表彰 2 奖励 通报表扬 表彰奖励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一般事故 3 事故情况 较大事故 重特大事故 数量(条、次、起) 评分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竣工日期 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数 分项检查评分表得0分数合计 时间 注:表彰奖励应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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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总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安全 生产许可证编号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 分包单位现场 专职安全员 监理单位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编号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承包评价: 项目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 年 月 日 分包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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