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历年试题(4)

2019-04-02 08:42

4,付款时间:act58

(1)先付款,后交货(交单)。双方义务可以是同时履行,此对卖方有利。 (2)先付款,后发货。这是在卖方负责办理运输的情况下适用。

(3)先检验,后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如信用证付款方式。

这种规定与英美法一致,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十分困难,很难操作,卖方所承担的风险太大,对卖方是不公平的。公约中存在但书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时,则没有办法做到先检验后付款,买方应先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在验货前将信用证开好,否则一般情况下,卖方不发货。也就是说信用证支付时,第三种规则不适用,其他支付方式与这种机会不冲突时是可以适用的。

国际贸易中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以装运港检验证明作为付款的根据,但是货到目的地以后,买方有复检权,并以到岸品质、质量证书作为提出索赔的根据。买方没有检验前没有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约定的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复检权是买方国家主权的体现。检验是一国的主权行为,有法定检验和约定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的权利,可以起到非关税壁垒和贸易保护作用。约定检验是为各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表明买方在未检验货物之前就必须付款,则卖放不得以尚无机会检验货物为由拒绝付款。 (二)收取货物:act60

收取(接收)不等于接受,接收是买方的基本义务。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期待卖方能交付货物。一般包括:A 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时,应依据合同规定办理运输合同、定仓、租船合同等。如在FOB下,若买方没有及时将运输工具派往装运港,导致卖方不能交货,则多出的仓储费用应由买方负责。B 卖方负责运输时,买方办好目的港码头接货,尤其泊位紧张时,应办好手续,以使船舶能顺利进港等。C 如果是限制进口的,买方应办好许可证等,依个案确定相应义务。 2,接收货物:

(1)对买方而言,接收货物是无条件的,是买方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如货物不符合合同拒绝接收,而应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没有成文法规定何种行为表明买方接受,接受后买卖关系完成。接受有明示接受和默示接受。 (2)何行为构成“接受”,依英国判例法,有三种情况: 第一,买方向卖方明示自己接受货物;

第二,买方对货物行使了一种行为,即行使了任何与卖方仍享有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第三,买方在超过合理期限后仍然保留所买的货物,并且也没有向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货物,此时认定买方已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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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接受货物并不一定明确通知卖方,只要买方行使了所有权的行为等即视为接受了货物。对是否已“接受货物”,我国无规定,可借鉴国外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3)买方明知货物与合同不符,也应先接收货物,再另外寻求救济途径:司法救济,自力救济(如协商、交付替代物、减价等)。

附:平行进口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999年6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贸公司进口一批原产地为泰国的Lux香皂,上海利华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声称广州公司侵犯了其1998年10月通过其与荷兰联合利华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获得的商标独占使用权,根据该合同,上海联合利华是LUX在中国内地惟一的生产、销售、进口权人。后法院判决上海利华胜诉。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平行进口,是指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将在此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该种产品的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因为在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或许可权的拥有者当然的享有该相关产品的进口权利,所以,相对于其进口相关知识产权产品而言,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许可权的进口商的进口是平行的。 2,特点:

第一,标的物必须是知识产权产品,即是受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保护的产品; 第二,平行进口一般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有关; 第三,平行进口中的进口商不拥有在进口国对于其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或许可权;

第四,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存在同样的产品——而且该产品至少在进口国是知识产权产品。 3,相关辨析:

平行进口与走私: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平行进口是一种正常的进口贸易,需要依法办理海关清关手续;而走私却是逃避海关监管,不依法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行为。

平行进口与假冒/仿冒:平行进口的货物是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的正宗的知识产权产品。假冒仿冒本质上不是平行进口。 二、平行进口的形式: 最简单的形式: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有知识产权或其 在进口国对进口品有知识产权 许可权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 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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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有知识产权或其 在进口国对进口品没有知识产权 许可权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 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

典型形式: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有知识产权或其 在进口国对进口品有知识产权 许可权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 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 在出口国对进口品没有 在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没有 有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 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 知识产权或其许可 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生产商或经销商 权的进口商 三、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一)各国立法态度:

1,欧盟: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但在欧盟和其他国家之间平行进口是非法的。2,美国:专利法一般地允许平行进口,但在药品方面对平行进口是禁止的。3,日本: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不侵犯相应的日本专利。4,韩国:有限的禁止平行进口。5,我国:专利法第11条,遵循的是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禁止平行进口;对商标权,版权无规定。

6,公约: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说卖方违约,倾向禁止平行进口。 (二)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使世界上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并行着内容相同,但却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未经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知识产权人的同意,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产品即使按照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的法律是合法的,但它侵犯了前一知识产权区域内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人在其生产或者经其许可由他人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售出后,无论任何人使用或转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均无须得到知识产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亦未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平行进口并未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3,派生原则:

为缓和以上两种对立的原则,派生出以下两个原则:

知识产权的地域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地域性的,即在该知识产权产品首次售出后,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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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就该知识产权产品而言,知识产权人实现和用尽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仍然有拒绝来自其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以外的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国际性的,即在该知识产权产品首次售出后,就该知识产权产品而言,知识产权人在国际范围内,均实现和用尽了知识产权。 (三)邵的观点: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权利用尽和有限国际性权利用尽相结合,为各方提供平等保护。

知识产权人应当在其知识产权的授权地域内独占的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生产、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但是,其知识产权产品一旦售出,在其知识产权授权地域内即告用尽;其知识产权产品一旦出口,在其出口区域内即告用尽;其知识产权一旦域外授权,在其域外授权区域内即告用尽;因此,对于来自出口区域内和域外授权区域内的平行进口,法律应当是允许的。但如果知识产权人既无知识产权产品之出口,又无知识产权之域外授权,则平行进口应当是法律一概禁止的。

违约及救济 一、违约的类型:

(一)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依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的程度而分(结果主义) 1,根本违约

(1)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条件:

第一,必须有违反合同的事实即违约事实。卖方的违约如不交货、交货与合同不符、不按时交货。买方违约如不付款、延期付款、不接收货物、延期收货。

第二,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以至于剥夺了受害方依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根本违约:受害方能解除合同,再要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非根本违约:受害方不能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没有理由不预见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

A 若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没有理由能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根本违约。此主观条件有弹性,较含糊,各国有争议。 B “预见到”的标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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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标准: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即知会产生此后果。

客观标准: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中也能预见违约会产生此后果。

案例:卖方迟延交货,如此货是种类物,这种迟延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是季节性货物(如月饼、火鸡),迟延几天后交货,则构成根本违约。虽卖方自己预见不到,但依客观标准,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在同等情况下能预见到,则属于根本违约,此时的客观标准的第三人往往是法官。

(3)划分依据:《公约》非依违约的百分比划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而是依违约的后果的程度划分,是“结果主义”。这是公约的特色。

2,非根本违约:除根本违约之外的皆非根本违约。

3,区分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受害方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违约方的责任。若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非根本违约,则不能接触合同。 我国《合同法》没有根本违约的概念。 (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依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划分。

1,预期违约:源于英国普通法,《公约》予以借鉴。

(1)定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或者有其他情况显示其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一方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办法,如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构成预期根本违约,也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只是一种预期的违约的可能性,《公约》对此制度作出了严格规定:

A act71(1) 将预期违约与中止履行义务联系在一起。中止履行是仅次于解除合同的一种措施,其实质是暂时解除自己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从而避免在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自己仍然履行合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是在判断对方可能预期违约时赋予对方的权利。但这种措施是有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行为”,因为此对对方的伤害严重,是较严厉的惩罚。只有在对方显然届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才能采取。此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act71(1)a,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用有严重缺陷;b,在准备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如在以信用证付款时,买方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可以中止发货义务。 B act71(3) 通知义务,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针对卖方的。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其仍须继续履行义务。对方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时,无须履行通知义务。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预期根本违约: act72,宣告合同无效,但须立即同志。但如果对方已声明将不履行义务,则无须通知。 预期一般违约:act71(1),中止履行义务。 (3)公约预期违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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