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1. 28℃≤闪点<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丙类: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难燃烧物品 戊类:不燃烧物品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
甲类:油品闪点 Ft<28 乙类:A——28≤Ft≤45
B——45<Ft<60 丙类:A——60≤Ft≤120
B——Ft>120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 建筑分类
一、民用建筑的分类:
单、多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建筑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 但为单层)的公共
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对建筑
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第二节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及分级 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国外分为A1、A2、B、C、D、E、F 七个等级。我国分级为A(A1、A2)、B1(B、C)、B2(D、E)、B3。 A 不燃材料(制品) B1 难燃材料(制品) B2 可燃材料(制品) B3 易燃材料(制品)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据的主要参数及概念 (1)材料。
(2)燃烧滴落物/微粒。
(3)临界热辐射通量。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或试验30min 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处的热辐射通量。 (4)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
(5)THR600s。试验开始后600s 内试样的热释放总量(MJ)。 二、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标识 (一)附加信息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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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信息标识
GB 8624□(□-□,□, □)
烟气毒性等级(t0、t1、t2)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d0、d1、d2) 产烟特征等级(s1、s2、s3) 燃烧性能等级(A2、B、C、D) 燃烧性能等级(A、B1、B2、B3)
示例:GB8624 B1(B- s1, d0,t1),表示属于难燃B1 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 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 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 级。 第三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通常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即: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注意:无易燃性)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础,再根据其他构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标值调整后制定的。 第四节 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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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
积不大于l00 ㎡ 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
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火场热辐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一)防止火灾蔓延(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三)节约土地资源(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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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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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平面布置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2、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
3、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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