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大厦劳务合同(8)

2019-04-02 09:31

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分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经过分包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分包人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2)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3)分包人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4)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5)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6)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7)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8)其他。

13.3 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甲乙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2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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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分包人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分包人在有效期内报送综合单价经承包人审定后进行调整。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4.2 进度款的支付

14.2.1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2.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2.3 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承包人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对其的默认,只有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2.4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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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2.5 承包人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2.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3 工程尾款的支付

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14.4 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义务)的。

(2)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分包人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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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承包人确认通知分包人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承包人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承包人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2.4由于业主原因,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有较大幅度增减时,分包人须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得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5.2.5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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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承包人索赔成功。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索赔不成功,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的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按照承包人规定的格式填写签证、索赔单报送承包人审批(一式两份)。若分包人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分包人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若分包人只提交签证、索赔单(一式两份),没有详细的证据资料或完善的签证、索赔单据,承包人可同样视为分包人放弃该项权利。对签证、索赔单的审批须按承包人内部管理制度逐级进行,须经承包人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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