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条文说明(2)

2019-04-02 09:55

录中的计算,依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及《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不考虑塑性的影响。条文为依此原则而重新规定.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临边作业

第3.1.1条 第一、二款指出了设防护栏杆和安全网的临边范围。高度超过3.2m张挂安全网,系参照上海市1987年所作的规定4m,经北京会议讨论而酌改。

第三款规定,施工过程中的楼梯口和梯段边,都必须设防护栏杆,即使梯段边上无敞口,亦应设至少一道扶手作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由于结构施工已完,故应即装设建筑物的正式防护栏杆。

第四、五款,因提升装置的进出口与旁边的通道,都是容易出安全事故的场所,故作了较严密的规定。

第3.1.2条 对不同材质的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要求,曾经过多次讨论,并向上海、北京、广州、西安、兰州、昆明、成都等市的建筑施工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我国目前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国际劳工署(I LO)《安全规则法典》“Model code of safety regulations for industrial establishments for the guidance of government : and industry”第二章第一节第12条的规定,作了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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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指木材,其强度与上述法典第12条规定采用的枋子相差不大,考虑到我国主要采用圆木,故规定以圆木梢径为准。 第三款钢筋直径,取其强度大致与上述法典第12条规定的木材相近。

第四款钢管的规格相对地说较大了。上述法典规定横杆上杆与栏杆柱不小于32mm,横杆下杆不小于25mm。美国国家标准ANS Al0.18-1977附录参考表A1 “stress analysis of wood and metal railings”要求钢管直径不小于1?in,即38mm。由于我国施工现场普遍使用48mm钢管作设备材料,故按现成规格采用Φ48×(2.75~3.5)mm。

第五款对其他钢材的规格,是由于使用得很少而未作具体规定。上述法典规定横杆上杆与栏杆柱用角钢不小于∟38×38×5, 下杆不小于∟32×32×3;美国ANS Al0. 18-1977附录参考表A1要求角钢不小于∟2×2×?(in),即∟50×50×9.5;强度相差不大。故本款仅作原则规定。

第3.1.3条 第一款中防护栏杆的作用是防止人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坠落,故设上下两道横杆。有关的尺寸系参照美国国家标准局(ANSI)的美国国家标准ANS A10.18 -1977“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emporary Floor and Wall Openings , Flat Roofs , stairs , Railings , and Toeboards for Construction.”第七节与国际劳工署(I LO)的《安全规则法典》第二章第一节,并考虑到我国的习惯与材料的尺寸经数次讨论而定。防护栏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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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与屋面坡度关系,原定坡度以25°为界,现换算成比例改为1:2.2。

第二款栏杆的固定,本规范考虑了几种主要场合,以稳固坚牢为原则。栏杆不宜有悬臂部分,杆件周围均应有40mm以上的净空,藉以保证其安全作用。

第三款的规定亦系根据第一款内所引用的美国国家标准局( ANSI)与国际劳工署(I LO)两项资料的规定而制订。 第四款规定的挡脚板高度18cm系考虑多数地方的习质,挡脚笆的高度40cm系按常用规格而定。对挡脚板的材料不作具体规定,只要结实及固定于栏杆柱即可。孔眼(或网眼)不大于25mm,系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局ANS A10.18-1977第八节而定。板与笆下边离底面的空隙不大于l0mm,系参考国际劳工署 (ILO)《安全规则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12条内规定的6mm而酌定。 第五款临街建筑的施工,必须作全封闭以处理安全防护问题.由松江评审会议根据目前城市建设日益发展、城市人口日益增多而增定。

有关安全网及其张挂方式等,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办理,故本规范均略而不赘述。

第3.1.4条 防护栏杆的用料和构造型式,各地按传统习惯在设置上有所变动时,应以符合现行的设计规范及本规范所定的要求为准.

第二节 洞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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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 各款中的栏杆应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处理。当无盖件时,必须装设临时护栏。

第3.2.2条 洞口分为平行于地面的,如楼板、人孔、梯道、天窗、管道沟槽、管井、地板门和斜通道等处,以及垂直于地面的,如墙壁和窗台墙等,可便于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款内位于车辆行驶道旁各种洞口的盖板及其支件,应能承受不小于后车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系采用美国ANS Al0.15-1977第3、9两节的规定。

第七款竖向洞口的防护,系参酌各地情况而制订。有的地区,在电梯井口采用砌筑高1.2m的临时矮墙作防护,北京会议决定暂不列入。

第八款的外侧落差大于2m应设临时护栏的窗台墙身,建议草案原定高度为 90cm,系参酌国际劳工署《安全规则法典》而定,北京初审讨论后改为80mm。

第3.2.3条 附录提供的构造实例,各地按传统习惯有所变动时,以符合本规范各条所定的要求为准。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条 对现场施工,必须事先考虑好登高设施并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中,这在许多文件中已屡有规定。现据北京会议决定,先列述可资利用的三项主要设施,并对采用事先设置在构件上的攀登设施或各种梯子作出明确规定,以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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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条 这样规定是为了施工的安全和方便。并且,制作构件时一并制作攀登设施,亦较容易处理。

第4.1.3条 规定梯面上作业和上下时的总重量以1100N计算,是将人与衣着的重量750N,酌量乘以动荷载结合安全的系数1.5,同时参阅美国国家标准ANS A14.3-1984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Ladders-Fixed-Safety Requirements”第四节及 A92.1-1977“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Manually Propelled Mobile Ladder Stands and Scaffolds ( Towers )”第三节的有关条文而定。

第4.1.4~4.1.8条 各种梯子的构造及有关要求均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故本规范从略。梯子的形式甚多,除本节列举的四类外,尚有伸缩梯,支架梯、手推梯及竹梯等等多种,均应按有关标准检查和验算。

关于梯子使用的安全规定,本条列出几项重点措施,以求重视。梯子的梯脚不得垫高,系防止受荷后下沉或不稳定。上端应予固定及斜度不应过大,系防止作业时滑倒。梯脚的防滑措施,除配以防滑梯脚外,也可按各地习惯办理,或捆,或锚,或夹住,等等。梯子接长后,稳定性会降低,故作出一定的条件上的限制。折梯夹角的45°是依立梯斜度60°~70°的余角2倍而定。美国国家标准规定斜度为75°。直爬梯使用钢材制作时,应采用甲类3号沸腾钢。高度超过2m时应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系根据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653.1-83,并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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