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制度(3)

2019-04-02 11:24

第二条

各相关部门、班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三条

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电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配发到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换。 第五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经常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成立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第八条

建立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以消防安全实施有效管理。 第九条

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火灾、中毒等伤亡事故发生,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如下: 第一条 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指工人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的(在高空有固定操作室的如天车除外)。 2、带电作业。

3、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禁止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第二条 审批手续:

凡属危险作业,?均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班组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交安技处,安技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现场检查后在表中安全管理部门一栏上填写审查意见,?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人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按分工范围通知安技处或保卫处,并补办“危险作业申请表”。 第四条

安技处、保卫处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中层干部安全值班人员和厂安全员值班人员作为值班的重点检查。 第五条

作业部门现场应有专人指挥并派专人进行现场值班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安技处、保卫处在审批危险作业时,要认真检查,对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把好关,?防护措施要符合劳动保护 法则和操作规程制度要求,现场指挥人和检查人要负起责任。

电器临时线和安装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电器操作人员:

1、电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2、电工必须经劳资处提出,会同设备处、安技处审核同意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由市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4、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三条 电气管理:

1、设备处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2、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手提砂轮机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

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3、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变电所、配电站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4、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5、保证电器的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6、行灯电压不允许超过36伏,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发现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断、电线绝缘层破损、控制失灵、电器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拆修。 8、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9、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报告设备处、安技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四条 架接临时电路

1、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电路,电压在380伏以下,使用期为一月内者,均由使用架接部门填写“临时线申请表”,设备处审核交安技处备案后,方准施工,审批表应存一份安技处备案。

2、架接临时电路,必须由有持操作证的电工,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3、架接临时电路,一般不得超过使用期,使用完毕后,由原架接者负责拆除,如未经同意,超期不拆除者应追究原安装部门或电工责任。

4、架接的临时线,应交使用部门检查签字,如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部门可拒绝签字。

5、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接线板和行灯的行线必须使用橡套电源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6、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不得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挂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辊压等场地表敷散临时线。

7、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外,交通处离地高度不得低于6米,并须用电杆和瓷瓶固定。

8、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都须有熔断器,并不得任意拖地,如确系需要应加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断。

9、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设备处同意,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更动或拉接临时线使用。

10、临时校验电气设备等,使用在一个星期以内的临时性电路,可不填“电器临时线审批表”,但应口头向设备处、安技处报告,用后立即拆除,使用期超过一月的,应安装正式线路,否则按违章处罚。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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