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与相关法律法规
五是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危害性大。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利用互联网宣传煽动、组织指挥、相互勾结,进行非法活动;有民族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组织指挥境内民族分裂分子从事破坏活动;还有一些违法人员受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的蛊惑和影响,在网上传播恶意攻击我党、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反动有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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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中国网事第一告:福州陈氏兄弟经营IP电话案
【案件提要】
诉讼时间:1998年1月—? 原告:陈锥、陈彦兄弟
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
审理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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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一、 事件起因
一九九七年九月,原告兄弟二人在陈彦开办的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诚信家用电器店开展“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即顾客在该店购买一件商品就可提供因特网通话服务(IP电话)五分钟。并于九月二十日开始按与香港、日本通话每分钟七元,与美国通话每分钟九元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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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福州电信局向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举报原告陈彦利用微机互联网经营国际长途电信业务,违反了长途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向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请示,经省厅刑警总队同意后,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三日正式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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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被告对原告陈彦的诚信电器店进行搜查,扣押了用作IP电话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一批。一月十日、二十二日两次对原告进行传唤。一月九日、二十四日分别暂扣两位原告20,000元和30,000元人民币。其后,原告被解除了人身自由限制,但被告其后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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