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5 天棚(胶合板、石膏板、埃特板及金属板等)开孔,
圆孔每10个0.3工日,方孔(含修正龙骨)每10个0.5工日。
工程量计算规则
3.0.1 天棚抹灰,除注明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板式楼梯底面抹灰按斜面积计算,梁式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 3.0.2 阳台底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相
应的天棚抹灰面积内。阳台带悬臂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15。
3.0.3 雨篷底层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相
应的天棚抹灰面积内。
3.0.4 天棚抹灰如带有装饰线时,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0.5 天棚中平面、跌级和艺术造型天棚抹灰,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展开面积计算。
3.0.6 天棚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
检查洞、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面积。 3.0.7 天棚基层、面层,除有注明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
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洞、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面积。
3.0.8 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第六条
规定。
3.0.9 天棚面层,若饰面材料没满贴(挂、吊、铺等)时,按设计图
示尺寸以其实际面积或数量计算。
3.0.10 装配式天棚面层,如有与装配式天棚材料规格相同的灯盘、
风口等时,应扣除其相应面积。
3.0.11 板式楼梯底面装饰工程量(除抹灰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
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15计算,梁式楼梯底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0.12 其他天棚(含龙骨和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
3.0.13 送(回)风口,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B.4 门窗工程
4.0.1 本章除满州窗按手工操作外,其他均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考
虑编制的。不论实际采取何种操作方法,均按定额执行。 4.0.2 本章木材木种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4.0.3 本章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除定额子目说明外),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木门窗制作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0;木门窗安装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6;其他项目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5。
4.0.4 本章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下含水率为准编制的,需人工干燥时,费用另行计算。
4.0.5 本章板、枋材规格分类如下表:
项 目 板材 枋材 按宽厚尺寸 比例分类 宽≥3×厚 宽<3×厚 按板厚度、枋材宽、厚乘积 名称 厚度(mm) 名称 2薄板 <18 小枋 中板 19-35 中枋 55-100 厚板 36-65 大枋 特厚板 ≥66 特大枋 宽×厚(cm) <54 101-225 ≥225 4.0.6 本章木材除有注明外,均以竣工木料为准,即定额内已包括一面3mm、二面5mm、圆木每立方米体积0.05m3的刨光损耗在内。 4.0.7 本章中木门窗框、扇截面取定如下:
无纱镶板门框(单裁口):55mm×95mm 有纱镶板门框(双裁口):55mm×115mm 无纱、满州窗框(单裁口):55mm×85mm 有纱窗框(双裁口):55mm×105mm 无纱镶板门扇:40mm×95mm
有纱镶板门扇:40mm×95mm+30mm×95mm 胶合板门扇:32mm×55mm 无纱窗扇:40mm×55mm
有纱窗扇:40mm×55mm+35mm×55mm
如设计不同时,按比例换算。框截面以边框为准;扇料以主梃截面为准。换算公式为:(设计截面÷定额截面)×定额材积 4.0.8 木门窗框、扇制作,是以现场制作考虑的。如是购买门窗半成品的,按本章附表(门、窗、配件价格表)执行,不能执行本章门窗制作子目。本章附表除注明制安外,均未包括安装费用。 4.0.9 半玻门扇、全玻门扇安装,如带木格的,木格安装按门扇单面木格(半成品)安装子目执行。
4.0.10 各种门扇带透视玻璃窗的,每带一个矩形透视玻璃窗增加0.15工日、非矩形增加0.18工日,玻璃按透视玻璃窗的洞口面积乘以系数1.10。
4.0.11 门扇和门套安装装饰线、贴装饰物、镶嵌装饰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2 门套项目中未包门套骨架的钢结构,如设计有要求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3 全部胶合板门项目按双面不接驳的施工方法考虑,如采用接驳的施工方法,胶合板消耗量乘以系数0.73,其他不变。 4.0.14 窗台板天然石材子目适用于石材宽度500mm以内,如石材宽度500mm以上时,人工乘以系数0.60,其他不变。 4.0.15 门窗的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6 本章的玻璃品种、厚度,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7 布窗帘倍折系数按2.50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8 百页窗帘指各种平行、垂直的半成品百页帘和各种装饰卷帘。
4.0.19 本章钢门的钢材损耗率为6%,各种钢材比例除另有约定外,可以调整。
4.0.20 门窗框、扇的制安子目,只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中门窗框、扇单独制安。框扇同时施工时,按木门窗(框扇)制安子目执行。门窗框扇单独安装的子目,小五金在门窗扇单独安装内考虑。 4.0.21 铝合金门窗安装,是按成品门窗考虑的。
4.0.22 本章未包括施工验收规范中要求的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4.0.23 全玻璃门的拉手、门夹、锁夹等的安装,套用本章相应子目。
4.0.24 门窗安装后的缝隙填补工作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内。
4.0.25 门窗如使用钢化、中空、夹胶等玻璃,相应子目的玻璃消耗量乘以系数0.90。
工程量计算规则
4.0.1 各类门、窗制作、安装,除有注明外,不论单层双层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门、窗框外围面积计算。如设计只标洞口尺寸的,按洞
口尺寸每边减去15mm计算。折线形窗按展开面积计算。
4.0.2 单独门窗框制作安装,外框安装按框外边长、中横框长按门洞宽以长度计算。
4.0.3 单独门窗扇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扇面积计算。 4.0.4 卷闸门窗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安装于门窗洞槽中、洞外或洞内的,按洞口实际宽度两边共加100mm计算;安装于门、窗洞口中则不增加,高度按洞口尺寸加500mm计算(见图)。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小门安装以个计算。 4.0.5 木格成品安装,按木格面积计算。 4.0.6 门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4.0.7 半玻门的饰面如采用接驳的施工方法,门饰面的工程量扣除玻璃洞口的面积。
4.0.8 门窗套、门窗套贴饰面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4.0.9 门窗贴脸、盖口条、披水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0.10 窗台板、筒子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4.0.11 窗帘盒、窗帘轨(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成品窗帘安装,按窗帘轨长乘以实际高度以面积计算;装饰造型帘头、水波幔帘,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0.12 钢门窗、塑料门、塑钢门窗、彩钢板门窗、不锈钢全玻门窗、纱窗的制作,按门窗安装相应子目的定额含量计算。
4.0.13 铝合金门窗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但折形、弧形等的铝合金门窗,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其制作工程量按相应门窗安装子目的定额含量计算。 4.0.14 纱窗安装,按窗框外围面积计算工程量。 4.0.15 全玻璃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门洞口面积计算。 4.0.16 全玻璃门的配件,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