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
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
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水平。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
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
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
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
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
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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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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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监督监狱、劳教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
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
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
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
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
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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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
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和事故隐患。
(三)负责城乡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
和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管辖
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
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省辖内河水域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
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
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
扰申诉,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
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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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
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门及其畜牧、农机机构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
防范工作。
(二)畜牧机构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
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农机机构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负责渔港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
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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