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核心制度(5)

2019-04-02 15:41

(十八)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 1、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意见; 2、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3、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 4、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九)我院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二十)由医务科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并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确认。

(二十一)由医务科负责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二十二)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具体见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二十三)医务科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二十四)各科室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二十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第二十五条第1、2款情形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注销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出现第二十五条第3、4、5、6款情形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二十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1、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2、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3、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4、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二十七)医务科应当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十八)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3、责令开展部门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医务科应当定期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25条规定情形的,要按照本办法第25.8、25.9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我院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三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不予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1、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3、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4、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5、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6、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2、违反本办法第5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3、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4、未按照本办法第24条规定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5、未按照本办法第25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6、未按照本办法第26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7、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三十二)禁止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十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十四)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

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1、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 2、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3、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4、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五)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

(三十六)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有关科室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

(三十七)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和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三十八)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三十九)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手术分级

根据国家新版教材,参照国际、国内专业会议建议,按照手术的难易程度、大小、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将手术分为四级:

1、一级手术:简单小型手术;

2、二级手术:小型手术及简单中型手术; 3、三级手术:中型手术及一般大手术;

4、四级手术: 疑难重症大手术及科研手术、新开展手术、多科联合手术。 (二)手术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级别,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或者担任二、三级手术的助手;

3、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或者担任四级手术的助手;

4、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主持四级手术或根据实际情况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及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8、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术者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上级医师均有义务和权力指导下级医师进行手术,要求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检查监督全科室手术情况,以确保手术质量和安全。

(四)手术审批程序

1、手术科室带组医师必须由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担任,带组医师按职称确定组内每例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需要全科会诊的,至少提前1天交科室负责人组织全科会诊并审批。

2、患者选择医师时,应以医疗组为单位,执行医师分级手术制度。 (五)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级别手术的审批权限。我院已施行电脑管理手术通知单,科主任及本组副主任医师的书面签字应落实在术前小结的审批经过栏目中。

(六)特殊手术审批权限 1、资格准入手术

资格准入手术是指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专项手术资格认证或授权的手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手术医师颁发专项手术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已取得相应级别手术资格准入的手术医师才具有主持资格准入手术的权

限。

2、高度风险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术前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人审批或提交医疗副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安排术前视频谈话。

3、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手术医师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带组医师审批,必要时向科主任汇报。但在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如上级医师暂时不能临场主持手术,手术医师有权、也有责任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4、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在已填写的《特殊手术审批书》上审核签字后,上报医务科审批并备案;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由医院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必要时由省卫生厅委托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方能在医院实施。

5、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执业医师受邀到院外医疗机构执业时,须按《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出手术医师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其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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