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岗煤矿2008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5)

2019-04-02 16:18

超前探放水,解除威胁后,经过总工程师、地测、技术、安监等部门验收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㈡、探放断层水时,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

㈢、防探钻孔水:掘进工作面距经分析有导水可能的封孔不良钻孔20m前,采取超前探水。

㈣、探放承压含水层:掘进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受承压含水层威胁的,采取超前探水。

㈤、探放水钻孔布置的原则:

① 探放老空、老巷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上成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钻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开孔位置布置在易于泄水巷道内,终孔位置布设在老空积水区的最低或较低处。 ② 探放断层水: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③ 探放钻孔水:先根据钻孔测斜资料,确定钻孔的准确位置,然后以钻孔位置为中心,扇形布置钻孔。 ④ 探放承压含水层:在工作面前方下方及两侧布置钻孔。 ㈥、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及止水套管长度: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或断层水时,具体见下表:

水 压 (Mpa) < 1 1~2 2~3 >3

㈦、探放水应注意的事项:

① 探放水孔必须严格按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持操作证的钻工施工,如因现场条件需更改设计时,必须经地测科同意。

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必须严格按设计下好孔口管,经注浆固定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压力不小于水压的1.5倍,持续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不合格者必须重封。孔口管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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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超前距离(m) 水平 垂直 止水套管长度 (m) 10 8 15 12 20 15 >20 >15 5 10 15 >15 上好抗压能力大于水压1.5倍的水门。

③ 施工水压大于1.5Mpa的钻孔时,要有防喷及反压措施,应使用防喷帽及钻杆卡持器。透水时或特殊钻孔施工时,区队干部要盯班。 ④ 凡在下山探放水,必须有排出预计最大涌水量的排水能力,并安排专人看泵,若钻孔突然涌水,排水能力小于涌水量或泄水条件不好时,必须关闭水门。

⑤ 初次揭露的含水层(三、十下灰岩)进行疏干放水时,水压必须降到0.2Mpa以下方准揭露。

⑥ 井下已施工的各种钻孔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水门损坏要及时更换。

㈧、探放水设计编制的内容: ① 设计(措施)说明书内容。

A、 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规定探水线。 B、 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C、 探放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坡度和施工顺序以及巷道内的水沟断面。

D、 说明探水孔的超前距。

E、 说明探水钻孔布置原则,孔数、方位、倾角、深度和结构。 F、 探水设备。 ② 安全措施,应包括:

A、 排水设备的维护制度。 B、 水沟、水仓的清理制度。 C、 流水路线。 D、 巷道维护制度。 E、 安全躲避峒。

F、 通风方法和瓦斯检查制度。 G、 通讯方法和工具。 H、 避灾路线。

I、 钻孔放水措施(包括孔口装置、套管深度和固定方法)。 J、 钻机运输安装和钻探操作的安全措施。 ③ 工程图要有:

A、 积水区范围图包括探放水巷道布置,并注明探水线。 B、 探放水钻孔布置图(包括平、剖面图)。 C、 探放水钻孔结构图。 D、 避灾路线图。

㈨、当掘进工作面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时;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时;接近三、十下、奥灰封孔不良或有怀疑的钻孔,有出水危险时;接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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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能出水(突水)的地点时。除按上述规定进行钻探外,施工中特别要注意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变化情况,如: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林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

㈩、以上规定若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必须按上级规定执行。

3.3 预防火灾事故

3.3.1 预防自燃发火事故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根据井田煤层的地质报告和实际化验结果,本矿各煤层的挥发份均大于32.26%,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自燃发火倾向,我矿目前开采3上煤层,开采后的老空、老硐要采取预防发火措施如下:

3.3.1.1 从开采方式方法上,煤柱采用条采、正规面采用仰斜开采,让顶板水淹采空区老塘,不布置副巷、少开联络巷,“两道一线”撒阻化剂,并利用移动注浆站对“两道一线”进行注浆,及时封堵采空区等措施。

3.3.1.2 凡新开工作面,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A. 选择正确的开拓开采方案;对3上303、3下103、3上302面的设计和掘进,进一步优化设计,采用对拉面布置,尽量取消或减少区段煤柱,在煤层中布置的巷道,全部采用锚网支护;在回采中回收区段煤柱,提高采区回采率。

B. 回采中严禁留设顶底煤,清扫干净浮煤;煤巷掘进时加强支护质量减少冒顶和片帮。

C. 配齐消防器材,严格执行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干燥处撒阻化剂。

D. 结合开拓、开采方案和回采顺序,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3上

303、3下103、3上302三个回采面全部采用“两进一回”的“W”通风方式;其采区内实行分区通风。通防科必须严格控制最低供风量;提高风门等通风设施的建筑质量,降低漏风率。

E. 加强职工防火意识教育,及时封闭采空区。 3.3.1.3 灭火备用措施

若井下发生煤炭自燃发火时:

A. 起用移动注浆站,注浆灭火; B. 封闭火区,隔绝氧气灭火;

C. 小范围出现高温点时,采用局部挑顶法处理,用挑出的孔洞散热,而后对孔洞背实,再用阻化剂材料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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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预防外因火灾事故

3.3.2.1 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防火规定和消防要求,制定完善的地面、井下防火措施和制度。

3.3.2.2 地面重要建筑物,包括井口房、木料场、仓库、煤场、主扇风机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绞车房、井下火药库、电机车修理硐室、水泵房、井下变电所等地点都必须配备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防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砂箱、灭火锨、水桶等),并悬挂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

3.3.2.3 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明火,严禁用火炉取暖;副井井口房、井下回风巷道、煤巷和半煤巷内,严禁烧焊;其它巷道内需要烧焊工作时,必须编写专门烧焊作业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烧焊。下井人员严禁喝酒;井下严禁吸烟;严禁使用不带“MA”标志的器材、炸药和设备;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矿灯、电线和电缆;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各种电缆的敷设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的具体规定。

3.3.2.4 井上、井下设置消防器材库,储存足够的消防材料、消防工具,建立明细卡,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3.3.2.5 井下火药库、井底车场、材料库、变电所、液压泵站等机电硐室及皮带机巷、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配有2~4部灭火器和其它防灭火物质。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存放地点。

3.3.2.6 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道系统,地面水塔要保持足够的水量。消防管路在皮带巷中每隔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

3.3.2.7 井下爆破作业和使用的器材、炸药及雷管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第三节的具体规定。爆破时风流必须充足,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3.3.2.8 井下主要硐室不准存放汽油、变压器油和带油的棉纱等。

3.3.2.9 井下主要大巷和机电设备硐室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支护。

3.4 预防瓦斯事故

3.4.1 建立完善合理的矿井通风系统。各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严格按实际所需风量进行分配调节,做到风流稳定连续,确保能够有效冲散和带走瓦斯,防止瓦斯积聚。

3.4.2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和瓦斯检查制度

(1)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必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测风。通防科应根据测风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风量。

(2)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CO2,有可能积聚及变化异常的地点,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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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对于本班没有安排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 (3)井下必须设置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硐室,并有瓦斯检查员交接班记录。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日报表。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表、手册和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检牌板上,并通知现场人员。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到安全地点。

(5)瓦斯检查必须做到“四对口”,即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手册、瓦斯班报表和瓦斯日报表必须对口。

(6)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表,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班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若出现瓦斯异常情况,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进行处理。

(7)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送交有关科室人员。

(8)通防科的技术人员及瓦斯检查人员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检测仪器,对井下停风地点进行氧气检查,发现氧气浓度小于20%,必须设置警标,不准人员入内,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也应同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

(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CO2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0)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11)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3.4.3 地面主要扇风机房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风。主井井口要封闭严密,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主要扇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送风措施;因主扇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3.4.4 机电科负责组织每月检查1次主要扇风机及反风装置,保证主要通风设施完好且正常运转。

3.4.5 严格实行分区通风,每一采区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串联通风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3.4.6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设瓦斯监测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的规定如下:

①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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