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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体制 1、“两高解释”:最高院和最高检解释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二机关的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10-9,05-7 2、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 多级 3、地方性法规条文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特点 的约束。(3)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06-7 1、演绎推理: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推导出结论的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是必然性的。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 2、归纳推理: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如果前提为真,则结论有可能为真或不假; 是或然性的。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法律推理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06-5510-5311-90 决。(1)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2)类比推论的可接受性与被分析的情况的数量成正比(3)可接受性依赖于正相似与负相似的数量 4、设证推理: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待解释现象C,如果H,则C,所以,H。它是法律人在工作中必然运用到的一种方法,但它的推论结论是不确定的;因此,设证推理是开放的、可修正的。【鱼化石案例】08-53 归纳、类比、设证等推理特别要求法律人要具有开明的思想、全心全意的精神和负结论 责任的态度。 ,类型 ,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是或然性。类似案件类似判3、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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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的演进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3)社会根法产生根源 源:社会的发展。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法律诉法产生标志 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从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 法产生一般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过程 规律04-81 法与宗教、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相互分化、法相对独立发展过程 法的历史类型09-8 法律继承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继承的内容有:法的基本术语、形式和技术可被继承,如基本09-52 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 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地区法或国际法的吸收和借鉴。时间是同时代,空间是外国。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法律移植 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的同构性和兼容性,可以有适当的超前性。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法的移植的以至融合和趋同。(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3)区类型 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法的传统,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世代相传的、有关法的观念和制度的总和。法律文化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知识、意识、技术和调整方法等内容的总和,一般可法的传统与分为物化的、制度的和观念的三个层面。中国当代法律文化的渊源(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法律文化 基本思想及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2)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3)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法律意识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意识相对11-52 独立于法律制度,可能先于法律制度存在,也可能后于法律制度而形成。 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时间是过去,空间是本国。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12 卷一百分突破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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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2由于该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泰国、土耳其、菲律宾等;加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3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1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2由于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3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又称为判例法系;○4由于在现代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民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2)在法的渊源的法的总方面 称)08-55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2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1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2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1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 ○2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1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5)在法典编纂方面 法典编纂活动。 2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6)其它 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1)法律思维方式 1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2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1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4)在诉讼程序方面 13 卷一百分突破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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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差别。 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以收回领事裁07-56 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④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我国属于后者。 ①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②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③法的
八、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和谐社会06-4 1、社会是法的基础(和前提),法是社会的产物。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陈璐琼议: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09-7 2、法律是社会诸调整手段之一。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 民主法治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诚信友爱的社会、安定有序的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的统治。 陈璐琼议:“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与经济09-54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①确认;②规范;③维护;④服务。 科技进步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论诸领域都产生了影响; 法与科学技术★ A、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B、法律对于科技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作用;C、法律对科技活动和发展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具有抑制和预防作用。09-53,06-6,08-92 法律活动往往反映和服务一定的政治;同时,法对政治也具有相对独立性。07-92 法与政治 陈璐琼议:法的至上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 “恶法非法” 在本质上,即“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肯定说(自然法学派)法与道德04-2,10-92 的区别 在内容上,“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的重合度” 近代以前的法和道德在内容上重合度较高 否定说(分析实证法学派):“恶法亦法” 14 卷一百分突破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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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近代以前强调道德的主导地位,德主刑辅 在功能上,“社会调整以法律抑或道德为主 近代以后法起着主要社会调整作用法治国 法 律 建构性。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生成方式 式上的建构性。09-55 行为标准 确定性。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07-52, 歧意。 存在形态 一元性。 外在侧重。法律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调整方式 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06-54 运作机制 程序性。程序是法的核心。 成和实现 内在约束。道德主要凭借内在的良知认同和强制方式 外在强制。国家强制 责难 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解决方式 特征 法与宗教法对宗教的影响: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也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06-2 力量;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对各种宗教之争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必须被法律化,但法与人权并非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人权的内容要素是自由,人权的形式要素是平等。人权包07-411-15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评价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括三个层次: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 宗教推动立法;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宗教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有消极的影响。 不可诉性。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非程序性。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觉的方式生多元性。 内在关注。不仅测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而成, 模糊性。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道 德 非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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