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盆 ┃个 │ │ │ │ │ │ ┃
┃洗手盆 ┃个 │ │ │ │ │ │ ┃
┃电视无线插端 ┃个 │ │ │ │ │ │ ┃
┃电插销座 ┃个 │ │ │ │ │ │ ┃
┃门锁 ┃把 │ │ │ │ │ │ ┃
┃暖气片 ┃组 │ │ │ │ │ │ ┃
┃煤气灶具 ┃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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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一、×房×字第×号
头一个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或公司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
局管理的房屋填“东”,房管一公司管理的房屋填“管一”。
第二个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员,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
号。如第6-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仍用
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原则上编号中间不空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
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
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大棚栏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
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写房屋所在地的新地址,要写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
×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
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钢结构”写“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写“钢混凝土”;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其他结构写“
其他”,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的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壁橱和
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的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小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均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
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
字或盖章。
七、附记
合用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
记入附记。
八、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九、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
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均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上姓名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代人代签,受托
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
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十、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三: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
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四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
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1.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2.应交纳的房租、违约金、赔偿金或暖气费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3.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4.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5.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简陋房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
续。
二、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1.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
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
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2.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
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无严重漏雨,
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灯明,水通,设备正常运转)及无其它极特殊理
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三、关于合同第八条中乙方拆改房屋或设备问题
1.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
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2.对确属必需拆改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必须明确:(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得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
工;(2)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3)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
用;(4)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
纷;(5)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3.对乙方将房屋设备拆除占为已有的,要立即追回原物,不能追回的,
要作价赔偿。
4.对拆毁、偷窃房屋装修设备又不服从处理的,移送法院处理。
四、合同第九条关于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问题
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在解除托、代管时,甲方应与乙方中止合同,
并协助乙方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取得联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乙
方在进住托、代管房屋时,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托管、代管情况。
五、其它有关问题
1.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应具有法律确认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2.对各种违约等情况的处理:
乙方违约,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 必须写出
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准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文字处
理决定,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3.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亦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由, 报
有关部门备案。
4.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 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证件(身份
证)、单位介绍信等,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以免差错。
5.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 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
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
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6.承租人死亡或迁移,原与承租人同一户口、 长期(一年以上)共同
居住的家属,可申请更改承租人。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注
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7.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 并注明作废
后,存档备查。
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 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
方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