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2)

2019-04-02 18:53

┃脸盆 ┃个 │ │ │ │ │ │ ┃

┃洗手盆 ┃个 │ │ │ │ │ │ ┃

┃电视无线插端 ┃个 │ │ │ │ │ │ ┃

┃电插销座 ┃个 │ │ │ │ │ │ ┃

┃门锁 ┃把 │ │ │ │ │ │ ┃

┃暖气片 ┃组 │ │ │ │ │ │ ┃

┃煤气灶具 ┃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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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一、×房×字第×号

头一个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或公司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

局管理的房屋填“东”,房管一公司管理的房屋填“管一”。

第二个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员,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

号。如第6-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仍用

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原则上编号中间不空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

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

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大棚栏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

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写房屋所在地的新地址,要写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

×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

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钢结构”写“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写“钢混凝土”;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其他结构写“

其他”,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的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壁橱和

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的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小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均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

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

字或盖章。

七、附记

合用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

记入附记。

八、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九、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

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均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上姓名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代人代签,受托

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

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十、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三: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

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四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

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1.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2.应交纳的房租、违约金、赔偿金或暖气费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3.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4.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5.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简陋房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

续。

二、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1.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

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

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2.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

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无严重漏雨,

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灯明,水通,设备正常运转)及无其它极特殊理

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三、关于合同第八条中乙方拆改房屋或设备问题

1.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

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2.对确属必需拆改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必须明确:(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得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

工;(2)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3)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

用;(4)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

纷;(5)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3.对乙方将房屋设备拆除占为已有的,要立即追回原物,不能追回的,

要作价赔偿。

4.对拆毁、偷窃房屋装修设备又不服从处理的,移送法院处理。

四、合同第九条关于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问题

乙方承租甲方托、代管房屋,在解除托、代管时,甲方应与乙方中止合同,

并协助乙方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取得联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乙

方在进住托、代管房屋时,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托管、代管情况。

五、其它有关问题

1.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应具有法律确认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2.对各种违约等情况的处理:

乙方违约,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 必须写出

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准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文字处

理决定,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3.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亦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由, 报

有关部门备案。

4.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 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证件(身份

证)、单位介绍信等,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以免差错。

5.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 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

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

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6.承租人死亡或迁移,原与承租人同一户口、 长期(一年以上)共同

居住的家属,可申请更改承租人。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注

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7.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 并注明作废

后,存档备查。

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 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

方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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